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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函[2003]57号

颁布时间:2003-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九部门下发的《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我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衡水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消除事故隐患,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级政府及交通、公安、计委、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财政、纠风及警备机构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统一部署,按照上下联动、综合治理、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方针,各负其责,争取到2004年3月底前全市基本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现象,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通过治理,实现省政府预定目标,即到2004年3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完成超限运输治理卸载任务3万吨,违规行驶的货运车辆不超过全部行驶货运车辆的5%;消除因超限超载引起的阻断交通现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治收费、罚款放行,收费、罚款不开票等三乱问题;彻底改变超限超载?D收费罚款恶性循环的局面。

  1、禁止通行

  全市境内公路禁止所有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车辆和运输鲜活产品及防疫、救灾物资、部队运输特殊装备及执行任务的军车除外)。

  2、加强源头管理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路政、运政、交警等部门要在京华焊管厂、化肥厂、水泥厂等地广泛宣传治超政策,阻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对强行上路行驶且屡教不改的,运政部门要吊销有关车辆的营运证和司机从业资格证,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严禁违规装载车辆出厂(场)。各公路收费站要积极配合路政、交警部门工作,对入站的超限超载车辆要逐一向有关路政、交警部门通报,对悬挂军车号牌,超限超载_的车辆要向驻地警备部门通报,未经许可不得放行。

  3、卸载

  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卸载,并且要一次卸载到位,即卸到不超限为止。根据卸载工作需要,各县市区路政、交警部门可以设立临时卸载检测点,由纠风部门逐级报省政府纠风办批准。警备部门可以自行确定检测站点。路政部门要在与鲁、沧、保、石、邢交界的高速公路和主要干线公路上设立临时卸载检测点,阻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衡水。同时,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高速公路路政、交警等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附近开辟临时出口,以便超限超载车辆下路卸载。对在公路上行驶的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路政、交警可以随时责令其停止行驶并予以强行卸载。

  4、严查车辆私自改型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所有货运车辆严格检验,凡私自改型的一律不准发牌发证;强行上路的,除强制恢复原状外,同时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5、禁止违规车辆出厂

  市计委、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市内汽车改装厂进行整顿,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对非法改装企业予以取缔。自2003年11月1日起,不准违规改装车辆出厂。

  三、政策和要求

  1、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到位。对于屡教不改或严重超限超载运输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收取路产补偿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费、罚款放行,否则,按公路三乱从重查处。

  2、超载货物的卸装及保管系市场行为。车主或司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也可以雇人卸载。否则,由路政、交警部门指定人员强行卸载。对强制卸载或雇人卸载的,其货物卸装、保管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并报当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予以公示。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后必须出据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货物卸载后,保管方要与货主签订保管协议书。卸载货物的保管期限为72小时,超过保管期限的,执法部门可在财政、价格、纠风部门监督下予以变卖。变卖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再返还交通部门作为治超补充经费。

  3、坚持科学检测的原则,执法部门判断车辆超限超载数量必须经测量认定。

  4、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省级财政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否则,当事人一律开除,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5、交通、公安部门要积极推动联合执法,职能配合。路政部门设置的检测站点可以设立治安办公室,当地公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带车现象突出,黑恶势力猖獗的路段,有关部门要组织足够的警力,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对个别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要予以严惩。必要时,由市、县政府现场办公,进行协调。

  6、各级警备部队要对军车超限超载进行有效治理,积极配合全市治超活动。

  7、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有关执法单位要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实行全天候监控。

  8、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在车流量较大、易形成严重堵塞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要积极疏导和分流车辆到其它检测点接受处理;市计委、经贸委要合理调度,妥善安排,避免因集中治超可能引起的运输供应不足;物价部门要密切注意物价行情,采取措施防止有人哄抬物价;公安部门要准备足够的警力防止群体性突出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四、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11月1日?D11月30日)

  以市政府名义对全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进行部署,并发布治超工作通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开展持续、广泛的宣传活动,采取张贴标语、散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宣传治超工作的意义和政策,有条件的单位要在宣传车上配备放像设备,并制作节目到源头进行播放。

  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级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要持续播发有关政策,通过宣传动员,取得广大业主特别是车主和司机对治超工作的进一步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氛围,为全面开展治超工作打好基础。

  2、全面治理阶段(12月1日?D2004年2月28日)

  (1)12月1日?D12月31日,重点治理车货总重60吨以上的大型货物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2)2004年元月1日?D元月31日,重点治理车货总重60吨以下,40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3)2月1日?D2月28日,重点治理车货总重40吨以下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3、巩固阶段(2004年3月1日以后)

  各级各部门要做到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确保治理成果,防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反弹。

  五、组织领导

  治超工作是优化市场经济环境的迫切要求,是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治本措施,是巩固治理三乱成果的关键步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各部门把治超工作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涉路执法部门反腐败斗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来抓,确保按省政府要求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及纠风办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治超工作规律,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的新问题,要充分理解和支持有关部门工作,对于一时的交通堵塞和群众上访要认真加以协调解决。治超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对治超工作负全责。

  交通部门负责治理超限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治理超载和私自改型车辆,并负责治超工作中的治安工作;市计委、经贸委负责整顿市内汽车改装厂家,并合理安排生产供应,避免因治超工作引起运输供应不足;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负责源头治理,协助市计委、经贸委整顿汽车厂家;物价部门负责指导货物装卸及保管价格,并负责打击借机哄抬物价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卸载货物的变卖监督和治超工作的财政支持;警备部门负责治理悬挂军车号牌的超限超载车辆;纠风办负责督促检查,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各垂直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调度和监督。

  市政府成立治超工作办公室,由市交通局、公安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局、计委、经贸委、纠风办、军分区司令部各派1名主管负责人和1名具体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组成办公会议,各部门具体负责同志组成联系员会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均要明确1名领导负责,并成立治超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建立周报制度,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每周一将上周工作进度逐级上报到省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制作完备的执法文书和处理记录备查。

  各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治超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同时,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和解决。各级政府纠风办要向路政、交警等部门派驻治超工作督察员,对同级纠风办和上级督察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对有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收费、罚款放行,收费、罚款不开票等问题进行查处。市治超办组成督察小组,定期不定期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年底全市进行评比和总结。对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干扰破坏治超工作,完不成规定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省、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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