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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林场发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88号

颁布时间:2003-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有林场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促进国有林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

  加大国有林场内部的人事、用工、分配、经营制度改革力度,是加快国有林场发展的动力,各级政府要稳步推进各项改革。

  改革人事制度。要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建立平等竞争、择优上岗、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的任用,要引入竞争机制,结合国有林场实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或推选聘任。对继续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核定事业性质的人员编制、对象,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其他性质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改革用工制度。取消国有林场固定用工和自然增长招工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动用工数量,采取多种用工形式。对国有林场现有固定职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未聘用职工和富余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好职工,搞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根据工作需要,清退临时工,认真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改革分配制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理顺分配关系,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任务、经营方式和经费来源选择相应的分配模式,将职工收入水平与林场经济效益挂钩、个人岗位职责和业绩挂钩,使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使工资收入向管理、技术等重点岗位倾斜。

  完善经营机制。大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的经营形式,鼓励和扶持职工发展家庭自营经济。国有林场的农耕地、荒山荒地、苗圃地、经济林地、竹林地以及用材林基地等经营性资源、资产,应大力实行个体承包、租赁或以股份合作制经营。允许兴办林场内家庭林场,建立双层经营体制。

  优化组织结构。国有林场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规模经营和集团化管理,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对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差、独立经营难以维持的林场,可就近并入实力较强的林场;也可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或股份合作制经营。对面积小、耕地资源相对较多的林场,可改建成为苗木花卉生产等基地。

  二、实行分级负责,试行分类经营

  各市、州、县政府可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试行分类经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生态林和商品林的分类工作。对列入重点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生态林、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地方,江河源头、水系干流两岸、湖库周围以及其它生态脆弱地区不宜开发利用的林地,可建设生态林;其它林地可划为商品林用地,用于培育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珍贵大径级用材林、脂材两用林、经济林、商品竹林。要加强生态林的保护和管理,禁止商品性采伐。对商品林林地和商品林,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效益为中心,放开搞活,加快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国有林场纳入当地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国有林场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参保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严格按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无力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统筹地区困难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已停产多年,无缴费能力的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直接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国有林场发展的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对国有林场的资金投入力度、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国有林场的发展。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将国有林场的交通、通讯、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国有林场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剥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对国有林场兴办的学校、医院和承担的社区其它服务职能,要逐步从林场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当地政府承办和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暂时难以分离的,可先分后离,实行独立核算,面向社会逐步扩大服务功能,待条件成熟后再分离。与国有林场毗连或“插花”的农村村组,不再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对已经委托管理的村组,原则上应从国有林场分离出去,交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坚决杜绝对国有林场的乱集资、乱摊派。未经省政府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对国有林场的收费项目都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国有林场的资产。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的国有林场,要纳入当地扶贫计划,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国有林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的税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林场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要选配好国有林场的领导班子,把国有林场视同乡镇一样对待,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国有林场工作纳入重要考核内容,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在规划、技术等方面搞好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林场的发展,在项目选择、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方面,对国有林场统筹安排,促进国有林场的健康发展。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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