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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17号

颁布时间:2004-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2004〕2号)精神,就我市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围绕落实全国和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以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宣传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效果。

  (二)上半年,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市级主要媒体要开辟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专栏、宣传热线;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展板、公益广告栏等宣传阵地,使全市上下掀起宣传热潮,营造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强大声势与浓厚氛围。

  市法制办要与市委宣传部、市普法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

  (三)市普法办要把行政许可法作为“四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2004年全市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考试的重要内容,并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

  (四)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组织并带头参加本单位行政许可法的学习,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使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

  (五)2月底前后,通过“政府讲堂”,组织市政府系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行政许可法讲座。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政府研究室负责。

  (六)3月份,由市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分期、分批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和考试结果要与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相结合。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予通过年检或备案,不得上岗从事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二、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一)3月底前,市法制办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继续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和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进行逐项审核,在作出有效性鉴定的基础上,将汇总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和依据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

  市审改办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市实际,在认真分析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保留或调整的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对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部门以及省政府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市法制办要对照国务院和省公布的保留和取消意见,及时做好上下衔接工作。

  (二)需要保留、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以及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和实施主体需要修改的,各级各部门要在3月底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法制办要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市政府和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与行政许可法或上位法不一致的,由制发部门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其中,确有必要授权其实施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由自己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

  (五)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六)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三、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建立以下制度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1、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将办理各种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以及已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都要在统一受理的窗口进行公示。

  2、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制度和内部具体的工作程序、工作流程。

  3、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解决好“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监督检查制度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包括形式、程序、方法、要求等内容。

  (二)各级监察部门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建立健全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推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四)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方案、措施和办法。特别是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要加强后续监管措施,防止在管理方式转换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实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许可和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确保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实事求是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的测算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2004年7月1日前,财政部门要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进行认真审核,并列入行政机关预算。对违法收取费用以及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部门,由监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收取的费用。

  (六)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涉及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的,由市编办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上述方面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四、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监督。发现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系统贯彻实施各项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各部门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关于加强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融入政府各项工作之中,认真研究部署涉及的各项工作,完善领导和工作机制,提供有效的财力、物力保障,组织领导和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时限切实抓好落实。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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