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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4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进行年检培训考试的通知

石政办[2003]155号

颁布时间:2003-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法律素质、行政执法水平,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的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安排,我市将组织对2004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进行年检,并对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烟草专卖局、药品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安全局)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委托执法人员和新办证上岗人员。

  二、培训内容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

  三、培训的时间、地点

  培训工作由市法制办统一组织安排,采取脱产方式进行,每期一天。培训地点设在石房宾馆6楼会议室(纪念碑北行50米,新华路口即到)。

  四、报名及交费

  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要根据全市培训的时间、人数安排,将参训人员名单、培训费于培训前一天下午5点前交石房宾馆5021房间。培训费、考试费、年检标志费,每人45元。

  五、证件年检及人员考试

  执法证件的年检工作自2003年11月1日开始,2004年2月15日结束。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审核表的式样和证件编号按2003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自行组织,2003年12月4日前结束。

  全市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定于2003年12月13日上午8:30至10:30进行,届时由市法制办组成巡视组,对全市考试情况进行检查。公共法律知识试卷由市法制办统一制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03年11月30日前将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地点和年检标志数报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12月12日下午到市法制办领取考卷。考试结束后,市直各部门要于12月15日上午将试卷交回市法制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于2004年元月1日前将年检审核表、2月1日前将年检总结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要于2004年2月15日前在《石家庄日报》公告年检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证件年检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周密安排,防止走过场。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轮训人员,确保按期参加培训。

  (二)此次培训考试的成绩,将作为2004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年检的依据。凡不参加培训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其证件一律不予年检,并予注销;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不参加培训考试的,一律不予备案。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填写年检审核表和《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监督检查证件统计表》,凡不按要求填报的,一律退回,并暂缓办理有关年检手续。

  (四)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2004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培训考试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武智勇、赵建勋,

  电话:石房宾馆,7026489、5021房间,7876127转5021、

  手机:13833116183

  附件1、《市直各部门培训时间和人员安排表》(略)

  附件2、《培训人员报名表》(略)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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