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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结构性污染的意见

潍政发[2005]43号

颁布时间:2005-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坚决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重污染项目转移,有效控制结构性污染,腾出环境容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全市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明令禁止、关停、清理整顿、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有关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企业,包括列入国家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和清理整顿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以及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规定淘汰和禁止投资的生产能力、工艺与设备及产品,一律不得立项建设。

  二、严格重点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坚决禁止建设新增生产能力的重污染项目。全市范围内一律不准立项新建草浆造纸、化学浆粕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城市上风向、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禁止新规划建设增加生产能力的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水泥、电石、火电机组等项目;在水源地保护区和跨流域已不能满足功能区划要求的河流流域内,禁止建设制革、染料、电镀、炼油、漂染等建设项目;对没有环境容量、水质超过功能区要求、河流断面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特别是跨界的小清河流域、北胶新河流域,不准审批增加排污总量、影响水环境质量的新、扩、改建设项目。

  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设立和竣工验收时,各级环保、经贸部门要严格审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重污染转移项目,环保部门要依法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贸部门不得批准项目设立。对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二ΟΟ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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