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政办发[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现将《潍坊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一月十六日
潍坊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办工作,及时查处涉及我市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来源
(一)食品安全法定授权监管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书;
(二)食品安全法定授权监管部门经行政监督检查发布的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或上级交办;
(六)外地案件移交
(七)其他来源。
二、信息处理
(一)登记:对上述来源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转递:对应当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发送《食品安全事故通报》(见附件2)。
——初级农产品、水产品、经济林产品、畜禽产品等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分别送交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消费环节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类的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卫生局;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送交相关部门。
涉及相关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向相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见附件3)。
三、事故查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食品安全事故督办工作,收到《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及时报送查处结果。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结果,并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必要时实行日报。
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负责组织调查组查处,调查组可根据事故性质及部门职责,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发生的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案件),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组进行查处。
四、结果的报告与通报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报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函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县(区)查处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做到日报或即时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果需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五、督察督办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办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办情况,要及时进行督察督办。对未按规定程序查办或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查办信息、报告查处结果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六、有关要求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受理和查办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记录,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责的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接报后要及时转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处理。对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潍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报告市政府,建议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