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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市 政[2002]17 号

颁布时间:2002-03-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我市属严重缺水城市。长期以来,由于地下水持续超采,平均水位连年下降,加之岗南和黄壁庄水库蓄水量呈逐渐萎缩状态,可用水量非常有限,水资源短缺问题日趋严重。城市供水节水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的十分重要的问题。为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加紧编制我市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十年规划,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约用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方面规划。在规划编制中,搞好水资源优化配置: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原则,确定水资源利用次序;按照优水优用原则,逐步实现地下水主要用于生活,地表水主要用于生产;将污水处理后的中水作为重要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规划大力开发利用;实现水库串联,水系联网,地下水、地表水和中水联调,综合利用水资源,提高城市供水能力。搞好南水北调城市供水规划的编制,以及第二次水资源评价工作。今后依据我市水资源可供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大力发展技术先进的节水型产业,压缩技术落后的高耗水产业,严格限制高耗水、重污染工业项目和娱乐服务项目的建设。

  (二)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搞好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开采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不准建设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准新凿自备水源井。公共供水管网不能达到的区域,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报经城市节水管理和规划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方可凿井。对擅自凿井,乱开乱采等行为依法处理。逐步封停自备水源井,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达到的区域,2005年底前封停自备水源井。积极创造条件,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在东北工业区建设工业用地表水厂,建成后此区域内的自备水源井全部封停。对市区内已报废的自备水源井,采取科学的方法予以封填处理。

  (三)搞好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要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后的再生水资源,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现有和在建污水处理厂,要制定中水回用规划和实施计划,“十五”期间完成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中水水质达到河湖生态、浇灌绿地、冲洗道路、冲洗汽车水质标准,铺设中水输水管道。从2002年起,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等,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现有大型公建设施,力争“十五”期间配套建成中水回用设施。在部分居民住宅小区进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试点,主要用于卫生洁具冲洗和小区绿化等,力争在“十五”期末进行推广。对中水回用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和资金扶持。在城市建设中减少便道硬化,增加道路绿化,改善雨水入渗条件。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防护林带、住宅小区、单位院内建设雨水收集井,补充涵养地下水源。

  (四)加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快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到“十五”期末,公共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达到80%以上。在2002年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对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在2005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完善水质监测制度和检测手段,对城市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定期进行检测,建立水质公告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搞好城市供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供水预案,提高供水保证率。

  二、加强节约用水工作

  (一)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制定创建节水型企业实施方案,鼓励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工艺,并在政策、技术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对高耗水企业下达指令性节水技改任务,限期完成。杜绝冷却水、空调水、冷凝水等轻度污水的直接排放。到“十五”期末,城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万元产值用水量下降到70立方米以下,现有大中型企业及新建企业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

  (二)加强特种用水行业节水管理。从严控制洗车、洗浴、游泳、纯净水加工等特种用水行业的发展,对特种行业实行单独立户、单独装表、定量用水。凡无装表计量、无净化循环用水设施和节水设施不健全的洗车、洗浴、游泳场馆,以及产水率低于70%的纯净水加工企业,要限期改造。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

  (三)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对非生活用水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及超定额梯型加价收费标准,逐步完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计量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四)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型器具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领域及流通市场,加强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强行推广使用经国家检测合格的节水型器具,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住宅必须采用节水型器具,否则不得验收使用,不予供水。研究制定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的政策,现有公共设施和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在“十五”期间改造完毕。

  (五)建设项目严格配建节水设施。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做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今后新建住宅楼应将水表设在住户之外。建设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技措、用水管理制度到位。对可行性研究研究报告,要严格审查用水和节水评价等内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对不按要求配建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和供水。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紧治理工业排放污水。按照环保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水排放治理,对已全面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强化污水排放监控;对已完成阶段性治理任务但排污仍较严重的企业,提高排放标准,深化治理;对治理虽已达标,但擅自停止运行治污设备,仍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经治理仍不能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彻底关停;对“15小”和“新6小”反弹企业,彻底取缔;对造纸、化工、制药、纺织、酿造、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污水排放行业,应着眼于战略性产业结构调整。今后严禁审批建设水污染严重、治理技术不成熟的项目,逐步压缩淘汰排污量大、污染严重的落后产业。对所有污染源要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环境现状和环境容量,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及配套管理办法。对不超过控制指标的,发放排污许可证;超出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如完不成治理任务,停产治理。

  (二)防治饮用水源污染。认真贯彻《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在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绿色防护圈和防护带,严格控制各种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严禁向河流排污,严禁使用含磷化肥、农药和洗涤用品。保护区内已有的对水源产生危害的工矿企业单位,限期搬迁或关停。在城市地下水水源地周围,建立生态农业区,限制化肥农药的使用,控制农灌用水水质。2002年底前,实行饮用水源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十五”期间,完成桥东污水处理厂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南水北调工程涉及的元氏、井陉、平山、鹿泉、栾城、新乐、正定、藁城、晋州、无极、深泽等县(市)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县(市)城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四、改革和完善用水节水体制

  (一)深化供水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国外资金投向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城市供水除管网主要由政府控制外,加大利用社会资金和外资的力度。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首先用于现有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贷款的偿还。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为工程建设积累资金。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征收的水资源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节水科研及节水技术改造,从资金上保证节水工作需要。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以废水为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减免所得税5年。

  (二)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通过价格杠杆激励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利用市场化商品化机制,逐步调整用水价格,并根据用水性质实行分类水价。从现在起,用水价格每年上调20%左右,到2005年分别达到:居民生活和学校用水每立方米2元左右;市政园林和农业用水每立方米3元左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用水每立方米3.6元左右;工商企业用水每立方米4.1元左右;饮食服务行业用水每立方米4.7元左右;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30元左右。夏季用水高峰期实行季节性上浮水价。在提高用水价格的同时,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三)落实国家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逐步将污水处理向企业经营性质转变,将污水处理费向经营性收费性质转变,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运行需要。研究制定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价格政策和价格标准,鼓励和促进污水的再利用。

  (四)落实国家有关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对各单位开采地下水征收水资源费,是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主要措施。目前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不利于节约开采地下水资源,不利于地表水的优先使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大幅度调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相互协调。到2003年底前,城市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达到城市供水价格的80%.要改进自备水源井的计量计费设施,2002年底前建立自备水源井计算机远程监测系统,杜绝瞒报漏报及协商估量收费。对长期拖欠和拒缴水资源费、破坏计量设施等行为,按有关法规严厉处罚,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法规建设

  (一)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展开工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和责任人。凡不负责任,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二)制定和完善《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区中水回用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地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及特种用水行业管理办法、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和奖惩办法、自备水源井审批管理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审批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制度、供水管网漏失检测及考核制度等。

  (三)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强化城市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用水节水评估。严格执行环保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把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和守法意识,让关心水、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增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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