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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2]53号

颁布时间:2002-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十月八日

  衡水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财政局。衡水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2、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包括国资办)承担的职能;

  3、原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承担的职能;

  4、国税、人民银行承担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职能。

  (二)减少的职能

  1、不再承担组建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职能;

  2、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转变和下放的职能

  1、改革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改进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3、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4、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革支出办法,推行政府采购,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购管理办法;

  5、取消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相应取消衡水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名义,同时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县、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和监督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税收、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三)编制全市和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市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全市和市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财政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农业税收、契税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订全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四)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贯彻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五)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转让、纠纷调处和仲裁;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负责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核定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市属国有资产保值指标进行考核;制订市国有资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监缴市管国有资本金收益;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其国有独资公司的组建和有关监管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财产评估业务;履行市国资委办事机构的职能。

  (六)办理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包括市投资基建项目的财政拨款、市级财政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支农资金等。

  (七)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制订全市性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及市级住房改革中财务、会计管理。

  (八)执行国家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规章制度;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管理市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

  (九)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

  (十一)制订全市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

  (十二)制订全市预算外资金的收缴、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发放、审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农发资金的拨付、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好农发项目和进行农业项目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以及年终资金决算、审核及编报工作。

  (十五)制定财政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局设16个职能科(室)及农业税收管理局。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财政信息、宣传、新闻发布;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后勤保障,管理机关财务;负责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等项事务;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调研任务,指导县乡的财政调研工作;与有关组织、学会进行学术交流;负责办理财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负责赔偿基金的管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办理公务员和工勤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交流、退休等具体工作;调查研究并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制定财政干部的学历、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

  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员发展规划和教育计划;负责新党员的审批,党员的调出、调入手续;组织实施对党团群的政治思想教育。

  (三)预算科

  编制年度市级政府综合预算草案;汇编全市年度预算草案;执行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制订地方预算管理体制、管理制度;负责办理省对我市的转移支付,制订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办理市对县的专项补助、税收返还及年终结算;办理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有关预算事项;拟订全市财政分配政策;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国债(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四)财政监督科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组织协调市级财政监督工作,组织全市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活动,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的案件;组织对财政部门内部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国库科

  负责市级预算内、外资金支出指标的核对及资金拨付;负责市级各类资金账户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预算项目执行进度的调度;编制全市和市级财政收支旬报和月报,并负责预算执行分析;负责国库帐户的管理;牵头审核汇编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基金决算;负责总预算会计;负责市直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银行化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

  拟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市级行政和政法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监督;负责办理市级行政、政法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业务,并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教科文科

  拟定文教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市级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计划生育、科学、体育、通讯广播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监督;负责办理市级文教专项资金(基金)和基本建设资金业务,并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八)社会保障科

  拟定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市级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监督;负责办理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基金)和基本建设资金业务,并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市级社会保障企业财务管理;负责市直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

  (九)农业科

  拟订农业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市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监督;负责办理市级农、林、水、气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业务,并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农场、劳改劳教企业的财务管理;负责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的转移支付和监督。

  (十)经济建设科

  拟订全市工业、交通、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市级交通、环保、经贸、粮食等部门及所属事业部门和粮食企业年度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监督;并对资金(基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有关国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十一)城建资金管理科

  拟订全市建设、规划、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监督;负责办理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业务,并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以及有关国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涉外科

  研究拟订全市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制度;负责市级涉外、旅游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监督;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历史文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协力银行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三)企业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地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政策;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拟订地方国有工、内外贸、旅游、文教、城市公用等企业及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其财务管理;拟订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收益分配政策;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及仲裁等;负责管理国有股权;负责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项目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市国资委有关会议,落实市国资委有关决定;负责市级和市内跨地区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具体工作。

  负责全市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报表及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工作;拟订全市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抓好年度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做好政府监管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评价考核;组织开展和管理日常性清产核资工作,拟定清产核资方案。

  (十四)综合科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开展财政宏观决策问题和财政运行中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为领导决策和现实工作提供服务;负责督办上级或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制订住房改革中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会计事务管理科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令、规章和“会计准则”;管理全市分行业的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组织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指导、监督会计学会、珠算学会的工作。

  (十六)预算外资金征管科

  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的法规和办法,拟订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资金的入库工作;完成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资本金、再就业资金等筹资任务的征收入库工作;编制、落实市直单位年度收入计划;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款分离”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三资企业收费的集中收缴工作。

  农业税收管理局

  负责全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与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农业税收稽查工作,查处偷漏税、抗税事件;研究农民税负政策和有关农业税制改革;负责全市减免农业税收的核查工作,并落实减免事宜;编审全市农业税收年度预、决算;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和管理;负责全市农税人员服装的统一换发和管理。内设农税征收科、农税稽查管理科和票据管理科。定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3名(含23名专项事业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31名。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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