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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138号

颁布时间:2003-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03年9月)

  农村五保对象是特困群体之一,五保供养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02年底,全市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的有5217人,年人均供养标准815元,其中福利院集中供养1547人,年人均供养标准1309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部分五保对象供养政策得不到落实;五保供养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部分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后,供养方式发生了变化,实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要求日益迫切。

  为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通过3年多的努力,基本实现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供养模式,使农村五保户除自愿投亲靠戚和不愿集中供养者外,逐步实现集中供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有利条件和具体目标。

  全面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目前实行以乡镇福利院为主体,以村乡福利院、民营福利院和养老院等为补充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是可行的:一是通过多年建设,农村福利院已具备一定规模,我市现有农村福利院37所,为推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有了稳定的来源;三是乡镇撤并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有可供改、扩建农村福利院的闲置资源;四是一些先富起来的村和民营业主,愿意投资以养老为主的福利事业;五是全国福利“星光计划”将重点延伸到乡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具体工作目标是:从2003年开始,用3年或更长一点时间,通过现有乡镇福利院扩展。闲置资产整合利用、加大投入、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增强福利院自我发展能力等多种途径,使全市基本实现农村五保老人自愿在各类福利院集中供养,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一般生活水平,居住条件与当地乡镇城镇居民平均水平相适应,逐步配套建设老年康复娱乐设施,使农村五保对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颐养天年。

  二、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的步骤和措施

  全市福星工程分三年实施。今年在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所有试点单位今年底基本实现集中供养,全市年底集中供养2435人,集中供养率达到46.6%左右;2004年全面展开,集中供养人数3432人,全市集中供养率达到65.7%;2005年巩固、完善、发展、提高,年底集中供养人数4352人,集中供养率达到83.4%左右。具体措施:

  (一)摸清底数,制定方案。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农村五保供养状况进行普查,主要调查所在地可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人数,现有五保对象政策落实情况,集中供养可利用闲置资源,经费筹措情况。在摸清底数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集中供养人数和供养资源情况,对福利院建设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原则上3万人以下的乡镇建l所,5万人左右的乡镇建2所,7万人以上的乡镇可建3所。

  (二)挖掘潜力,整合资源。各地在充分利用现有乡、村福利院集中进行供养的基础上,应结合乡镇改革,合理利用乡、镇、村撤并整合后的闲置资源,改建、扩建一批农村福利院,完善配套设施,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及供养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新建一部分福利院。

  (三)拓宽渠道,筹措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调剂部分经费支持农村福利院建设。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落实到人,重点用于五保对象的农、食、住、医、葬等方面,不得挤占、挪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乡、镇、村,可在集体经营收入中列支五保供养经费;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要优先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民政部门募集的彩票福利资金也可调剂一部分用于农村福利院建设;城市“星光计划”向农村乡镇延伸,其项目经费重点用于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各级募集的捐赠款和慈善资金可适当安排用于农村福利院建设。对自愿兴建农村福利院的企业、团体、个人,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1/5以上的,可以用单位或个人名义命名并参与福利院管理。同时,应积极探索面向社会提供有偿代养服务的新途径。

  三、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优惠配套政策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实行集中供养的,转移支付经费年人均不得低于1200元,由乡镇民政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供养单位;分散供养的,转移支付经费年人均不得低于800元,由乡镇民政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或邮局社会化发放到户。

  (二)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的闲置房产,经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可采取无偿划拨方式,调剂一部分用于福利院的改扩建。

  (三)乡镇人民政府可按集中供养对象人均0.5亩耕地或1亩山林地的标准,从未承包的土地和山林中调剂划拨作为福利院必要的自养基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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