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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意见

石政发[2004]67号

颁布时间:2004-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促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开发、培养、使用,为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市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市中青年专家是我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管理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以其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大小及政治表现为主要依据,实事求是,宁缺勿滥。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程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加强和改进中青年专家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之多出成果,服务社会。

  市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的目标是: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绩效显著,并能够支撑和推动全市各行各业快速发展的高级中青年专家队伍。

  二、严格条件、规范程序,认真做好专家选拔工作

  (一)选拔的范围和条件

  1、市中青年专家选拔的范围:市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教育、工农业生产、科技推广、医疗卫生、商业流通、文艺创作、表演艺术和体育等领域工作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已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等国家级、省级专家称号的,不再参加市中青年专家的评审选拔。

  2、市中青年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无私奉献,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市中青年专家的推荐对象。

  (1)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主要技术骨干。近4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计划奖(含相应奖项)一项的主研人员;省(部)科技进步奖、成果奖二等奖(含相应奖项)一项,或三等奖(含相应奖项)两项的主研人员;市(厅)级一等奖(含相应奖项)一项的主研人员;市(厅)级二等奖(含相应奖项)两项的主研人员;或者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省级以上重要刊物发表较高价值论文或者出版有一定价值论著,且论文、论著指导社会、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主要作者。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资源或在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改造等方面解决重大理论和关键性技术难题,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3)在管理领域,有较高的理论建树,能够运用现代管理理论,改革创新本企业、部门、地区传统管理理念、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其成果在市内乃至省内外同行业中得到认可,并得以推广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4)在教育、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中,为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优化我市人文环境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乃至省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社会影响较大者。

  (5)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实现我市“集中力量做大做强医药、纺织、商贸流通、特色农业、高新技术五大主导产业,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国药都’、‘全国纺织基地’、‘华北重要商埠’、‘北方特色农业区’和区域性高新技术产业中心”战略目标中,作出突出贡献,赢得殊荣者。

  (6)推荐35岁以下、正在从事高新技术或边缘学科研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县(市)区推荐人选的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7)选拔工作以申报年度前4年内完成的业绩为主要依据,重复获奖的项目只计最高一次奖项。

  (二)评审组织机构

  1、市中青年专家的评审工作,在市政府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2、市人事局会同组织、科技等部门成立由领导与专家共同组成的市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4-6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事局协商有关部门提名,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3、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评审小组。专业评审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人选由主管部门提名,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

  4、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专业评审小组成员时,要执行回避制度。

  (三)选拔程序和办法

  1、市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首次选拔50人左右。

  2、市中青年专家推荐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程序是:

  (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自荐,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代理机构)同意后,按要求填写《呈报表》,由其人事部门根据单位属地、性质等,按以下原则报上级部门:申请人在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其主管部门人事处;申请人在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其它社会组织工作的,报市人事局。

  上述受理申报材料的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的考察筛选。经考察筛选被确定为推荐对象的,要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负责考察筛选的部门要写出推荐报告,连同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呈报表》(各一式四份)、资料软盘(一张)及公示结果,报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对中青年专家评审对象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分类后,将审查情况连同本人评审材料一并送交市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

  (3)市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专业评审小组,各小组在认真评审本专业参评对象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其所获奖项的级别、位次及贡献大小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排列人选顺序,并写出专业评议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4)评审委员会对各小组的评比结果进行综合比较、严格筛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拟定推荐名单。人选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赞成方为通过。

  (5)评审委员会拟定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3、选拔工作要严密组织,增加透明度和竞争性,切实把优秀人才选拔出来。对利用评审之机,压制参评人员或弄虚作假骗取市中青年专家称号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上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选拔结果确定后,由市政府授予获选者“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公布表彰。

  三、健全制度、理顺体制,扎实做细专家管理工作

  市中青年专家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县(市)区和市直人事部门以及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从而形成市、县(市)区、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齐抓共管、分级负责的局面。

  市中青年专家实行四年制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届期内凡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将不再列入市中青年专家管理范围;届满后综合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可延期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推荐省、国家级专家人选时,原则上要从市中青年专家中选拔。

  (一)管理内容

  1、政治思想方面

  (1)引导、组织市中青年专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修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培植爱国主义精神,激发其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鼓励他们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2)发挥舆论的先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市中青年专家刻苦钻研、真诚奉献的精神和先进事迹,提高专家的社会地位。从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奋发向上,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而奋斗。

  (3)允许市中青年专家参加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内部资料。

  (4)保护市中青年专家献身改革、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他们进行压制、刁难。

  2、工作方面

  (1)市中青年专家因工作急需的科研、出版著作、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经费,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

  (2)担当学科带头人的市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助手。

  (3)创造条件,支持市中青年专家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术、技术前沿信息动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持在各学术、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所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的国内考察、出国研修活动提供方便,并承担所需费用。

  (4)积极协调,促使专家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参政议政。市中青年专家要围绕“科教兴市”战略,积极发挥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技扶贫、智力支农及其他形式的技术服务咨询活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各级各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听取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专家活动表现将作为考核重要依据,列入业绩档案。

  (5)尽量保持市中青年专家专业工作的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工作的应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对使用不当的应视情予以调整。

  3、生活方面

  (1)市中青年专家自批准之月起,在管理期限内(限在本市工作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工作津贴2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年度统一划拨市人事局,再由市人事局定期发给专家本人。

  市中青年专家在届期内享受其他工作津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对在科研领域出类拔萃、科技成果已进入国家、国际前沿,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专家,鼓励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本人给予重奖。

  (2)坚持专家健康体检和疗养制度。市中青年专家每年可享受一次健康体检和为期十天的健康疗养,由市人事局和专家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市财政拨专项经费(每人每年200元),每年为专家进行一次体检。

  (3)市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应在交通、通讯等方面对专家给予一定照顾,尽可能保证工作用车;有条件的可视情给予通讯费用补助。

  (4)夫妻两地分居者,由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二)管理办法

  1、建立专家报告制度。

  市中青年专家工作调动、职务晋升、重大奖惩和逝世等,各县(市)、区和市直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市人事局报告。

  2、建立专家考核制度。

  (1)市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限内参加专家考核。

  (2)专家考核由专家本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和接受专家管理机构管理情况考核组成。

  (3)专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4)专家考核由市人事局统一安排,每年进行一次,在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专家本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主要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考核。

  专家接受专家管理机构管理情况的考核,由市人事局会同各县(市)、区和市直人事部门以及专家所在单位,根据专家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情况及服从专家管理机构管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市人事局综合以上两项考核结果,提出专家年度考核等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考核情况列入专家业绩档案,兑现考核结果。

  3、建立专家联系制度。

  各级领导及专家管理部门要同专家保持经常性联系,与专家广交朋友,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与专家所在单位共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搞好服务。每年应召开一次专家代表座谈会,并组织慰问活动。

  4、建立专家业绩档案制度。

  将专家专利项目、科研成果、特殊技能及年度考核结果等内容编辑建档,并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将其提供给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作,接受监督。

  5、建立专家义务服务制度。

  市中青年专家每年应义务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各类对口支农、支教、科技扶贫、科普教育等活动,并记入中青年专家工作业绩档案。

  6、建立专家责任追究制度。

  市中青年专家因个人原因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或在政治、经济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或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专家称号的,一经发现,由专家管理部门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政府批准,取消其专家称号,并终止相应待遇。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市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协调。

  2、此《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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