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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30号

颁布时间:2003-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遏制各类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当前人口持续增长、经济建设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行土地保护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基本农田补划等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严禁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躲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严禁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它地区;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擅自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增加建设用地规模。

  三、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建设项目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种树造林;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要加强对农业园区用地的管理,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圈占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因地制宜,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要积极引导农民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未利用地。因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加大基本农田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基本农田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基本农田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效益考核制度,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制度,并于2004年3月前对已划定的基本农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和补划。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保护标志,建档造册,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要通过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抓紧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 ,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决不姑息,确保全省基本农田质量不降,总量不减。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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