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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

政府令110号

颁布时间:2003-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佑才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城区生活垃圾污染,维护环境卫生,改善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是指垃圾产生者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内,并投放到垃圾容器或者指定场所,由环卫作业单位进行密闭收集清运。

  第三条 本市所有城区的建成区划定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范围,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主管本市城区的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葛洲坝集团公司城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或相关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房管、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设计、建造垃圾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封闭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建筑物的垃圾道,并按照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要求配置密闭容器,保持容器完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投放到设置的垃圾容器或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不得散装和随意排放。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投放、便于收集运输和不影响市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袋装生活垃圾投放地点。

  第七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优化垃圾收集运输系统,及时收集,密闭运输,保持车辆容貌整洁,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垃圾容器。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清洁燃料,逐步淘汰燃煤炉灶。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排放生活垃圾的,环卫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再清运垃圾,并可依法予以处罚。单位或个人损毁垃圾容器的,由环卫部门责令赔偿,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环卫作业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收集清运生活垃圾的,由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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