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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严肃价格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秦政办[2005]3号

颁布时间:2005-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严肃价格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严肃价格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及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执行价格纪律方面总体上看是好的,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有部分县区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存在着超越规定权限批费、定价、鉴证等问题。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把经营性收费变为行政性收费,强行收取。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令取消和降低,但不能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规范,将干扰全市价格工作的正常开展,侵犯消费者、经营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我市投资环境,影响我市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此,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严肃物价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的通知》(冀价政调[200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有关价格工作纪律明确如下:

  一、明确定价权限,严禁越权批费、定价、鉴证

  全市各级物价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价格法》、《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省授权秦皇岛市定价范围》规定的定价权限办事,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上述规定越权定价、批费、鉴证。

  1、凡是属于国家和省、市直接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凡是越权定价和调价的,无论是当地政府批准的,还是物价部门批准的,一律无效,都必须坚决纠正。

  2、属于市授权各县、区(开发区)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各县、区(开发区)在准备定价或调价前,要先报市物价局审核,征得同意后方可开始履行程序;定价或调价后一周内要将定调价方案及定调价金额报市物价局备案。

  3、凡是制定和调整价格,一律以正式文件为准,不得以口头答复、电话同意、登记收费许可证等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

  4、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及其物价部门违反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市物价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收回授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执行越权定价文件的经营者和单位,按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越权定价的政府或者物价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5、凡是县、区(开发区)物价部门未按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由市物价局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其退还鉴证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二、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报批程序

  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出台价格干预措施,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各县、区(开发区)物价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市物价局向省物价局上报后,由省物价局向省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和物价部门均无权制定价格干预措施。

  三、严格执行价格监督检查管辖权限

  1、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实施办法》和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重新明确价格管理和价格检查中几项规定的通知》执行。

  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明码标价、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物价部门管辖。

  3、举报案件,由受理举报的当地物价部门检查处理。市级物价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可交办县、区(开发区)物价部门。县、区(开发区)物价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需要市级物价部门处理的,应当报送市级物价部门。

  4、对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5、对超越权限检查的,由上级物价部门责令纠正;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撤消;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听证制度

  凡列入《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秦皇岛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定价(费)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秦皇岛市价格决策听证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会。应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由同级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同级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宣布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物价局负责对县、区(开发区)价格听证过程进行监督,县、区(开发区)物价局组织的听证会,要在听证会结束后一周内将听证会组织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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