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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2]34号

颁布时间:2002-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组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测绘、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建委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务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和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和矿产勘查职能;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或专业队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尤其加强耕地的保护和国土资源管理。要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制度,保障全市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与长远发展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的调整,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性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址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及交易工作,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市区内存量土地交易进行监督审核。

  负责经营和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无主土地,并纳入储备范围。择优收购、合理出售存量土地,使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对各县(市)土地储备工作业务领导。

  (八)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矿产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九)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监督和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等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鉴定;按权限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征缴有关税费;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的编审和执行。

  (十二)组织开采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 拟定有关测绘工作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有关测绘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地籍测绘以及其它全市性测绘项目、测绘科技项目;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审定地籍测绘资格、确认地籍测绘成果;确认地图印制单位的资质和地图出版、印刷和发行的行政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科室和1个分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督查催办落实情况反馈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局各种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承办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来客接待和对外联系事宜;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信访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贯彻有关财会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局机关及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负责编制和审核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建议计划。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及报表工作;负责市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工作,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移交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其他应进行会计核算或纳入财务管理范围的事项;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纳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干部管理和服务;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考核、录用、职称评定和聘任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规划法规科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拟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政策、办法;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讼诉工作;负责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拟定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对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负责有关统计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

  拟定全市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组织耕地开发的立项、检查和验收;指导土地开发、合理复垦工作;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审核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方案;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五)地籍管理科

  拟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管理办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对大型、线型工程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审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的造册、核发证书和确权工作;负责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注销、变更登记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抵押、转让、收回、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拟定相应管理办法;拟定实施全市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农村集体非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审核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取土、土地资产处置、临时用地等方案,委托和授权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指导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审定工作;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指导、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发布建设用地信息及地价信息。

  (七)地质矿产管理科

  承办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对采矿权评估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办法、标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式分析、论证;编制矿产资源年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审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负责全年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实施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整体规划;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科研规划、计划;协办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区块登记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按照权限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地下水等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评价预报;负责矿泉水、地热等矿产资源的勘察评价、鉴定,确认鉴定结果。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证工作;承办勘查项目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的初审工作;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八)执法监察科

  负责对全市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商议和修改;拟订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程序性规定;组织开展对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地转用、土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等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类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的立案报批、案卷审理、组织告知、听证和处理、处罚决定的起草报批、送达及执行;组织查处内部违法案件和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以及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行为行政处分的建议移送,土地犯罪、矿产资源犯罪案件的移送事宜。

  (九)测绘管理科

  拟定有关测绘工作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各部门在市域内航空摄影和遥感计划;审查认证测绘单位资格,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衡测绘的审批;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地籍测绘以及其它全市性测绘项目、测绘科技项目;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定地籍测绘资格、确认地籍测绘成果;管理全市地图编制工作,确认地图印制单位的资质,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和审核地图上的地名表示;指导全市测绘队伍建设,组织测绘行业职工技术岗位培训。

  (十)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桃城分局

  负责衡水市规划区外桃城区辖区内国土资源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党务专职科级职数)。

  机关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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