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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的通知

鄂政发[2003]26号

颁布时间:2003-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1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以来,特别是我省试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党委和政府把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需要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三大任务之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基本到位,教师四项工资得到基本保障,中小学违规收费基本得到遏制,2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试行了“一费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和巩固率明显提高,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各地义务教育发展还不平衡,尤其是在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少数地方欠发教师工资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正常运转困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重,师生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化解学校债务的资金缺乏来源,因债务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努力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更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是根据税费改革前各地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建设、民兵训练、农村教育集资与村级基本支出等统计数据,按因素法核定各地上述各项经费在税费改革后收入减少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确定的。按照这一要求,全省农村税费 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的60%.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做到分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从今年起,省财政厅在下达各县(市、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指标时,要将用于教育的部分单列,并监督各地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教师工资发放的有效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保教师工资放在突出位置。教师工资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及时足额发放。对地方出台的津补贴,要做到教师与公务员一视同仁。从今年起,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省建立教师工资发放通报和督办制度。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按季度将所属各县(市、区)教师工资的发放及拖欠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里在督办核实的基础上定期通报。这项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实施。教师工资发放实行县长负责制,对拖欠教师工资的县市,由市州长督促县市长限期解决。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一费制”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由省财政按农村学生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非“一费制”地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县(市)财政按学生年平不得低于15元的标准给予拨款。这个标准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下限,学校的设备购置和校舍维修还应另外安排资金。学校的杂费收入应作为维持学校运转经费的主要来源,任何针对学校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都必须坚决禁止,确保中小学的杂费收入和财政补助全部用作公用经费。

  四、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投入机制,确保中小学校舍和师生的安全。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给农村中小学教育的资金,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州、县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在改造危房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做好中小学危房的监测工作。各级教育、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定期对中小学危房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消除隐患。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负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监控、早改造”。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的监管机制,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学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杂费收入进专户,代收费留在学校管理。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期结束时,学校要按规定与学生结算。完善学校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小学校长,是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主要责任人。对治理学校乱收费措施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和查处。治理学校乱收费由纠风办、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收费的检查与监督工作。要坚决堵住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坚决制止对学校杂费收入进行平调、调控和挪用,坚决纠正强行要求学校及师生订阅报刊杂志和各种搭车收费。对学校违规收费和社会对学校的三乱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六、建立健全化解“普九”债务的工作机制,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普九”债务是各地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因改善办学条件所欠的债务,应分别由举办学校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偿还。各地要积极探索化解“普九”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制定分年度偿还计划,逐步化解“普九”债务。当前,要结合化解农村村级债务工作,对“普九”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把非“普九”债务从“普九”债务中清理出去,把因高息所产生的债务按规定清减掉,锁定债务后,分别移交给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协调 工作,严禁因债务问题封堵学校,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七、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专户管理,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1)建立教师工资专户。教师工资专户设在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拨入教师工资专户,由县级财政通过银行直达教师个人工资帐户。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地方,省里要在转移支付补助上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执行到位。(2)建立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专户。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专户设在县级财政部门,由财政、教育、计划等部门共同管理,专项存储和管理来源于各个渠道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各级危改办要统一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计划,统一资金投向,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分步做好危房改造工作。(3)建立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专户。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按照既有利于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又方便学校使用的原则,对学校的杂费收入和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实行统一管理,并在财政部门设立公用经费专户。使用时中小学公用经费应根据学校运转需要,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安排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公用经费专户资金严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等支出。具体实施和管理办法由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八、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今年8月底前必须全部调整到位;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基层干部群众关心支持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九、积极稳妥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农村中小学师生配备比例的制定权限下放到市州后,市州编制、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逐县核定教职工编制。市州人民政府要在今年8月底前,将师生配备比例和核定的编制数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教育部门要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对因公办教师缺额较大临时聘用部分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要由县统一管理,县政府应根据确定的教师总量,将被聘用教师的工资按一定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为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补充教师队伍的自然减员,各地要有计划地吸纳大专以上毕业生充实到教师队伍。撤销乡镇教育组要坚决,尚未撤销的,要限期落实到位。

  十、加强督导检查,狠抓落实。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为工作重点;各级审计部门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情况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税改办和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税费改革等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监察、审计、财政、税改、督导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协同作战,以保障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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