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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各类开发区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07号

颁布时间:2003-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各类开发区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着力抓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在经济建设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坚决纠正和制止非法圈地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土地。

  二、明确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清理整顿的范围:国家级、省级、省管开发区,各级各类工业园区。清理整顿的内容: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土地收益情况;开发区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开发区的规模与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规范各类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管理。开发区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土地管理机构统一规范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不得擅自征用、转用农用地,下放给各类开发区的农地转用审批权一律依法收回;各级各类开发区的项目供地,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各地自行下放给开发区的供地审批权一律停止执行;开发区供地方式必须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经营性用地必须统一集中到土地交易市场,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不得颁发各类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规范各类开发区的设立。设立各类开发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各地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对各类开发区重新进行审核。需要保留和扩大用地范围的各类开发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申报,省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国土资源建设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由省政府审定或报国务院批准。

  五、清理整顿方法。这次开发区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以自查为主,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省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各地清理整顿的专题报告,以市、州为单位于今年11月底报省政府。

二○○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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