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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定点督查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14号

颁布时间:2005-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管理目标,市政府确定建立安全生产定点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区县、高新区、市属及以上企业进行督查。

  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定点督查制度的重大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执政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建立稳定、长期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实行定点督查,有助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区县、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在总结政府督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确定从今年开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分工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各区县、高新区、市属及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点督查(具体分工附后)。

  二、督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依法准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业户情况;

  3.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5.“安全月”等上级布置和各时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6.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落实与定期演练情况;

  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8.节假日和重要会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各小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为成员,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对所分工的督查对象实施督查。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督查意见,同时抄送市安监局。

  四、督查要求

  各小组按照督查内容,以矿山、危化品、建筑、交通、造纸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区县和基层进行督查,每月督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月5日前,由市安监局将上月督查情况进行汇总,书面报市政府;市政府定期召开督查组碰头会,通报督查情况。督查工作要结合全市各时期工作重点同步进行。要认真组织、严格督查,各小组查出的隐患、提出的督查意见和落实情况要逐一进行复查。对不及时落实整改意见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努力完成市政府制定、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对督查组及有关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加大整改力度,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全市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督查分工表

  市经贸委:市属及以上企业

  市科技局:高新区

  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区

  市建委:桓台县

  市机械行办:博山区

  市轻工行办:沂源县

  市纺织行办:周村区

  市建材冶金行办:张店区

  市化工行办:临淄区、齐鲁化工区

  市电子行办:高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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