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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41号

颁布时间:2003-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两权”)市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两权有偿出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实行两权有偿出让。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两权有偿出让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授权出让和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两权出让,应当根据登记的储量依法进行评估。

  四、2003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自2003年7月1日起继续进行探矿、采矿的,也实行两权有偿出让,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具体办法,办理“两权”有偿出让手续。

  五、“两权”有偿出让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两权有偿出让的宣传工作,加大培育规范两权市场的力度,为两权的依法流转,特别是为国有矿山企业的改制、重组、兼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击非法出让、非法转让两权等违法行为,为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提供宽松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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