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石材资源实行规模化集中开采的意见

威政发[2004]57号

颁布时间:2004-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保护生态地质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石材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对石材资源实行规模化集中开采,减少和避免石材开采对生态地质环境的破坏,提高石材资源的规模化、科学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运作。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逐步实现矿山企业自觉进行规模化集中开采。二是统筹规划。根据石材资源的现状、开发利用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开采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将分散的矿山企业聚集到集中开采区,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与设备,进行规模化、科学化开采。三是开发与保护并重。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实行开发与保护并举,边开采边治理,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破坏型向保护型转变。

  二、设立集中开采区的标准要求

  (一)集中开采区的规划要求。各市区、开发区要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指导,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石材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规划。要充分考虑经济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针对城市规模的扩大、新交通线的修建以及工业园区的外延,及时对集中开采区进行调整。集中开采区的设立与调整,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地矿部门牵头,会同林业、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经科学论证后确定。

  (二)集中开采区的设立条件。1.在三区(城市规划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旅游风景区)、三线(公路线、铁路线、海岸线)可视范围以外。2.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开采技术条件。3.植被覆盖率低,岩石大部分裸露,对周边生态地质环境影响小。4. 石材资源储量丰富。

  (三)集中开采区矿山企业的准入条件。1.建设规模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饰面用石材矿山最低开采规模:2005年达到0.2万方/年、2010年达到0.5万方/年、2015年达到1万方/年。普通建筑石材矿山最低开采规模:2005年达到1万方/年、2010年达到2万方/年、2015年达到5万方/年。2.具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等资质条件。3.与采矿活动相符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4.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有林业部门批准的占用林地手续。6.资源利用率应达到最低限定标准:饰面石材矿山荒料率40%以上,综合利用率80%以上;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综合利用率85%以上。7.石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8.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健全,并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三、工作重点

  (一)抓好石材矿山布局调整。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动石材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按照“扶大关小、规模开采”的原则,加快石材矿山布局调整。根据《威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引导石材矿山企业向集中开采区聚集,逐步压缩限采区内的矿山,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石材矿山企业,要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引导其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经营之路;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大资源开采技术创新力度。要坚持政策引导和重点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石材资源开发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石材开采企业要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探索和推广巷道式、台阶式、垂直式、削平式等科学的开采方式、方法,用先进技术、设备替代传统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规模化集中开采的技术水平,努力降低对生态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三)加强集中开采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严格贯彻执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按照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做好集中开采区的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石材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要做到资源开发方案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同时设计、同时实施,确保生态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石材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地矿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水利、环保、林业、规划、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石材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矿山企业的支持和参与。集中开采区所在地的镇、村,要积极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动为进区的矿山企业排忧解难,为推动石材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政策扶持。要加强集中开采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石材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对进入集中开采区实行规模化开采的矿山企业,水利部门免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电业部门要保证电力供应;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公安部门可在集中开采区设立警务区,维护矿业开采秩序。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区、开发区要根据《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辖区内石材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的监督管理办法。要严格执行矿山企业准入条件,新建的石材矿山企业原则上必须进入集中开采区;未经地矿部门论证同意,不得在集中开采区以外的区域设立采矿点进行采石活动。集中开采区的采矿权必须依法有偿取得,依法合理流转;对未取得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矿山企业,电业部门不予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发放爆破器材;对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吊销,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其它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由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地矿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要加大动态执法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石活动,推动石材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工作顺利开展。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