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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通知

襄政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2002-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激励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为科教兴市建功立业,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建立市政府专项津贴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市政府专项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每年选拔30名。

  (二)选拔的范围:本市从事工程、科研、农业、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按照有关程序直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公务员、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列入选拔对象。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除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做出重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外,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55岁以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科学研究上取得创造性的或者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或实用价值,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市政府科技进步奖及同等奖项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下同);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革新),解决了关键性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同等奖项三等奖以上、市政府科技进步奖及同等奖项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以上表彰者;

  4、在教育、卫生、文学、艺术、文物、图书、新闻、出版、体育及法律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本专业省以上表彰奖励者;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其研究成果对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者;

  6、在经济或社会管理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新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在其方法或决策指导下连续三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或市内产生较大影响并获得省以上表彰奖励者。

  三、选拔和审批程序

  (一)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与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同步进行,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选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办法进行。推荐人选可采取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推荐、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推荐、学术团体推荐、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由入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同行专家、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及规定的选拔条件逐级考核、筛选产生。对连续两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县(市)、区人选,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人事部门推荐,经人事部门初审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人事局推荐。市直人选,由市主管部门直接向市人事局推荐。无主管部门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其人选由该单位直接向当地人事部门推荐,也可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

  (四)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应据实填写呈报表,并附有关材料(含业绩材料、获奖证书、著作论文、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原件及复份件各一份。

  (五)市人事局每年第三季度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核实和重点考察,提出初审方案,按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员名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通过人选名单报送市政府审批后,在新闻媒体公示15日,对无异议者,由市人事局发文通知。

  四、专家待遇

  (一)入选的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纳入专家管理系列。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政府专项津贴证书》,连续三年每人每月发给政府专项津贴1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政府专项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每年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市人事局每年年底前负责集中发放,专款专用。

  (二)专家所在单位要在课题立项、科研资助、设备购置、助手配备、培训进修、学术交流、出境考察等方面对专家给予支持和照顾。

  (三)要建立健全专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专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专家办理医疗优诊、延退、提高退休费标准,有计划地组织专家进行短期疗养,至少两年为专家进行一次全面体检。有条件的单位可为专家住宅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四)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优先申报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可优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专家管理

  (一)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管理工作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专家所在单位要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专家年度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其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将考核结果连同专家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一并记入专家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奖励、培训、选拔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合格的,继续列入专家管理范围;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凡涉及各类在职专家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职务变动、奖惩、离退休、死亡等重大变化情况,各地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人事局。

  (三)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丧失或违背专家所必备的基本政治条件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3、长期不发挥作用,不求上进,群众反映强烈,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4、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15天或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5、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6、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切实把那些确有突出贡献和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同时不断完善专家管理与服务措施,改善专家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为专家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创造条件。

  二ОО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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