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枣庄市公安局

  (2005年1月18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打破城乡分割,建立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自2004年10月1日起,公安机关在签发、出具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类别栏可分别标注“家庭户”、“集体户”,原有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取消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取消。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一律停止。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降低进入城镇门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迁入落户:

  1.公民为我市招商引资或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市落户。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3.凡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其招聘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其招聘的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放宽民营企业招聘人员落户条件,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落户。

  4.公民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建住房的,其内陆亲属可在购建房地落户。

  (三)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或《枣庄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到枣庄工作而不愿在枣庄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或《枣庄市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区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实现区域内人口迁移自由。公民在区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初级以上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二、办理居民户口应备的手续

  (一)招商投资类。申请书,户籍证明,招商投资证明,单位证明,合法居住证明。

  (二)引进人才类。申请书,户籍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单位聘用证明,落户证明。对到枣庄工作而不愿在枣庄落户的,办理《枣庄市外来人才居住证》,不发暂住证。

  (三)城市聘用人员类。申请书,户籍证明,单位聘用证明,合法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四)民营企业聘用人员类。申请书,户籍证明,企业纳税证明,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合法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五)购建住房类。申请书,购建房人及随迁直系亲属户籍证明及其关系证明,房产证书(二手房、房改房、合法自建房)。

  (六)投靠类。申请书,投靠人、被投靠人户籍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属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只限于未婚子女(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不含离婚和丧偶者。

  上述被投靠人员无论其为家庭户还是集体户,均有资格申请投靠。

  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服现役人员、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事宜。

  (七)区域内户口迁移类。申请书,户籍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合法聘用证明。

  (八)城市人才(初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自由迁移类。迁往工作地区的,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申请书、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户口所在地凭《户口准迁证》迁出户口。迁回原户口地的,凭申请书、户籍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落户证明、原户口地迁出证明等材料到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户口审批手续,下放户口审批权限,切实把户籍改革政策落到实处。省内、省外迁入的户口审批手续由市公安局下放到各区(市)公安局。

  四、政策执行中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经批准购买、自建或者租用单位分配住房,对违章搭建或者临时租借的住房,不得视为合法固定住所。

  (二)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的内陆亲属是指其在大陆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三)落户人员原则上应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对在城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视为不符合政策。对引进人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入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

  (四)鉴于全国大部分省市还未取消户口性质划分,为避免给群众造成麻烦,迁往省外人员,可根据需要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户口性质。

  (五)关于门楼牌管理体制问题。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

  (六)16周岁以下公民迁入必须投靠父母或随父母迁入,对独自迁入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公安局成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纪委、户政、治安、宣传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户政处,户政处处长王广泉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市)公安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培训宣传。采取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明确户口政策、原则、条件、手续、审批程序及要求,严格执行户口限时办结有关规定,切实兑现承诺,确保户籍改革制度的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原则、内容,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严格工作纪律。公安系统要把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与贯彻落实《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和《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结合起来,切实负起户口迁移主管部门的责任,坚决杜绝人为设置障碍,阻碍改革进程的行为,坚决杜绝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对弄虚作假,特别是对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健全规章制度。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严格户籍管理,夯实人口管理基础。要按照现住地管理原则,认真开展实有人口基础调查,摸清底数,积累资料,及时调整和充实人口基础信息,确保人口综合信息数据的新鲜、准确。同时,要针对新出台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户籍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规范运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