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政办发[2003]37号
颁布时间:2003-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这是对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的重大改革,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我省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鄂府法办[2003]25号)精神,认真抓好涉及收容遣送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此次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其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整个清理情况必须于7月1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其汇总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我省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鄂府法办[2003]25号)
二○○三年七月十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关于对我省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6月25日,我办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03]42号文《关于对收容遣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收容遣送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整个清理工作务必在7月30日前全部结束,并上报清理结果。现将我省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定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都应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分工
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省政府部门和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提出意见;
2、省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省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意见;
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具体要求
1、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其内容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一律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有关收容遣送对象、有关收容遣送收费、有关组织收容遣送人员劳动等规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
2、在清理工作中如发现地方性法规或当地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件中涉及收容遣送的规定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文件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或者议案;
3、此次文件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各地各部门清理结果由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法制协调处;
4、此次清理涉及收容遣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时间很紧,请各地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清理,保质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1、有关收容遣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略)
2、有关收容遣送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情况表。(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