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03]105号
颁布时间:2003-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十堰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十堰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危化整办〔200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深化整治的重点和目标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剧毒化学品和液化气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通过整治,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的从业单位;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严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无证销售;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整改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深化整治的具体任务
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今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组织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的申报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生产单位的登记工作。11月份开始组织本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未列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申报工作。
(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整治工作
根据最近国家六部(局)公告的《剧毒化学品名录》,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情况,并对他们进行登记、建档,严格规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彻底查清本地区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的情况,并对其依法关闭。10月底前完成摸底及关闭取缔工作,并将情况报市危化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整治工作
各地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督促企业办理许可证,并指导企业做好办证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甲种证由省安监局发放,乙种证由市级安监局发放。全市在年底前要完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工作,未办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或年审相关经营范围;对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严肃处理。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整治工作
国务院344号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国务院344号令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批准书。各地年底前要完成登记、评估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各地要认真督促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生产企业按时申请取证,年底前完成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的无机盐、有机农药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整治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加强管理,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运输活动的,要严厉打击;各有关部门对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依法处罚。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提运单位或托运人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通部门要在10月底以前将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这项工作的整治情况报市危化品专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
(七)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工作
环保部门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规划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措施及相关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和评估
市安监局已于2003年5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十安监管〔2003〕6号),并将成立一家临时性的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各地、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安全评价的前期各项工作。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是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前提,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争取10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任务。生产、储存企业要在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的基础上,对整个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在10月底前企业要对照标准完成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当地安监局。市安监局在11月份将分别组织专家和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划分为“好的”、“一般的”、“差的”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底要基本完成生产、储存企业的评估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从业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管理资格证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市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预案,报地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各地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深化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整改阶段。各地要认真摸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要加强监管,督促其加快整改进度。10月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二)整治阶段。在整治中,各地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企业,要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在10月份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验收阶段。各地按照《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单位深化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和《市、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表》,从11月份开始,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督促其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12月份,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验收,对重点县(市)、重点危险化学品单位深化整治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见附件1、附件2)。
四、深化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拟定整治方案,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加强对各项具体工作的指导,定期总结分析整治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提高整治工作的成效。
(二)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结合整治工作实际,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形成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整治有序的良好局面。
(三)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市对深化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环节从业单位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深化整治措施,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加强指导和监管,做到整而不乱、治而有效,彻底改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从严执法,强化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整治不力的,不仅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整治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附件1:
十堰市危险化学品单位深化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企业名称: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1 工商营业执照 1、法人代表等登记事项与实际相符;2、已通过2002年度审验。
2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安全评价 1、新、改、扩建项目有评价资质单位出具的预评价报告;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有评价资质单位出具的评价报告。
4 安全教育培训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驾驶员、船员、押运员持证率100%.
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符合预案编写要求;2、用文件形式发布。
6 剧毒化学品管理 1、有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制度;2、符合国务院344号令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三十三、第三十四、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
7 危险化学品登记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完成登记工作;2、储存、使用单位按登记条件开始申报。
8 特种设备 1、有质检部门发放的使用登记证;2、定期检验,在定检周期内。
9 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用具 1、齐备、灵敏、可靠;2、能定期检查;3、会使用、会操作和检查。
10 生产、储存企业设立 1、符合国务院第344号令第八、九条规定的要求;2、农药生产企业的设立有市经贸委批文。
11 生产工艺、设备 1、采用先进安全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2、工艺装备、储存设施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2 生产许可证 1、原已列入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应有生产许可证;2、列入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氯碱、无机盐、有机农药产品及过氧乙酸等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
13 经营许可证 1、剧毒化学品、加油站和运输工具使用液化气作燃料的单位持有甲种经营许可证;2、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持有乙种经营许可证。
1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设施 1、符合国家标准,即《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2801-9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95);2、有运输车辆的单位,应具有交通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
15 环境保护 符合国家环保法及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附件2
十堰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1 深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制定实施方案;2、下发所属单位。
2 领导小组 1、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2、成立具体办事机构。
3 普查工作 完成普查工作,摸清本地区从业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底数。
4 整治工作 整治的成效
整治情况单位类型 单位个数 整改单位数占% 验收单位数占% 取缔关闭单位数
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储存企业
使用企业
运输企业
5 整治工作材料 1、每月整治情况材料;2、自查阶段汇报材料;3、整治汇报材料;4、验收汇报材料;5、总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