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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65号

颁布时间:2004-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编办、公安局、妇儿工委办、妇联《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编办 市公安局 市妇儿工委办 市妇联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举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幼儿园教育与其他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在城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县、市、区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二)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到2007年,完成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工作,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到2010年,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9%.全面提高6岁前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履行政府职能,不断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履行政府职能。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积极扶持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教育经费筹措、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管理;统筹管理城镇改造和城市居民生活小区幼儿园的配套建设;办好实验幼儿园。

  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幼儿早期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协调社区帮助社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建设与乡镇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筹措经费,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协调村民委员会举办或联办村级幼儿园,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二)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指导早期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开展6岁前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有专职学前教育管理干部和教科研人员,负责学前教育指导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6岁前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收费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教育、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向取得办园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的幼儿园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规划幼儿园,城镇改造要按规定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由开发商建设的幼儿园,不得改变其用途,幼儿园的经营办法由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商定,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民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幼儿园及其周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评估。

  妇女儿童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婴幼儿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多渠道筹措经费,完善经费投入和管理体制

  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要保障所属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扩建的幼儿园要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经费。

  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益。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有关费用等照顾。

  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一)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对合格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登记注册,并实行年审制度。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向乡(镇、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乡(镇、办事处)审核合格后,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加大对非法办园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办园或取消办园资格后继续办园的,教育、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应联合进行治理,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实行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市教育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部门审核批准。

  (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不得将幼儿园挪作他用。要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制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四)农村幼儿园可根据“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进行布局调整,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六)建立科学的幼儿园评价管理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幼儿园园长、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资格认定由县级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

  2、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体系,加强培养培训机构及基地建设,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地进行轮训。根据有关规定,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3、幼儿园教师以幼儿师范学校(专业)毕业生为主,同时鼓励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取得任教资格后到幼儿园工作,逐步提高大专以上学历幼儿教师的比例。泰山学院可在做好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开设幼儿师范本科专业。中小学分流教师,经学前教育培训合格后可到幼儿园工作。

  (二)完善社区早期教育管理制度。逐步构建以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卫生、妇联、民政等部门参与,街道为主体,社区单位参加的社区早期教育管理体系。积极营造学前教育社会化的优良环境,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因地制宜地发展学前三年教育。利用托儿所、游戏小组、社区玩具室、图书馆、家庭教育咨询服务等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对3岁前幼儿开展早期教育,对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早期家庭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按时向社会和家长开放并提供科学育儿的咨询与研讨,方便教师、社会参与者、家长交流沟通,进行共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与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使6岁前儿童的早期教育落到实处。

  (三)加强中心幼儿园、示范幼儿园建设。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形成以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和市、县(市、区)级规范化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六、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把学前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督导制度。要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制定督导评估标准,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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