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唐政办函[2003]38号

颁布时间:2003-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规范村级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就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筹资筹劳限额。村级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村劳动力(男18至55周岁,女8至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筹资筹劳范围应公布(每年一次)。

  二、明确筹资筹劳的民主程序。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年初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特殊情况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事前提出并作出预案。预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筹资筹劳预案经村民小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议案。议案经过村民会议审议和表决后形成决议。会议参加对象、人数、表决通过的人数应符合规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同意人签名。

  三、明确筹资筹劳审批程序。《筹资筹劳决议》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要按规定填写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唐山市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连同《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原件等相关资料,于每年3月底前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档案。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对乡(镇)、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出限额等。对合法合理的议事决定,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查办理。

  经批准备案的筹资、筹劳的项目和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填写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加盖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公章后,于每年4月底前分发到各农户,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得卡外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

  四、筹资筹劳时间。向农民筹资应当在夏收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向农民筹劳一般应当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五、明确筹资筹劳管理。村级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纳入村集体资金统一管理。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上缴,逾期不缴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明确“老复员军人”的概念。《办法》中“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