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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90号

颁布时间:2003-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确保我省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通行费等交通规费是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做好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交通规费征收政策,依法征费,确保各项交通规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二、全面清理免征公路规费车辆。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物价局、交通部〔1991〕交公字714号)和《湖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鄂政发〔1992〕14号)规定的免征范围: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以下(含五人座)小客车,其免征数量按省委办公厅鄂办发〔1996〕80号和〔 2001〕8号文件规定核准控制;对县(区)属局、委、办和乡镇一级政府及部门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免征手续。对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洒水车、清洁车、垃圾车、消防车等车辆在限定的范围使用时办理免征手续,凡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参加营业性运输的一律全额征费。对挂特殊号牌车辆也要进行清理,确属减免范围的,及时办理免费手续,超出减免范围的,应正常征费。

  三、切实加强公路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免征车辆外,其它车辆凡经过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时一律缴费通行。对于本县(市、区)境内从事城乡、乡乡短途客车、摩托车、公交车、货车运输且每天2次以上往返某一收费站的车辆,应严格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鄂价费〔2003〕93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公安、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交通规费的征稽工作。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向交通征稽部门提供车辆数据和有关信息,同时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关于“凡未经征稽机构审验签章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度检审和转籍、过户、改装以及更换牌证手续”的规定。对妨碍和阻挠征稽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征稽人员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交通规费征收计量标准,严禁“大车小标”现象。对汽车厂家在车辆合格证上自行降低装载质量的缴费车辆,各级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对其计量标准重新予以核定。

  六、对跨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渡口)的公共汽车等车辆,须报省级征稽机构批准后,按跨行比例征收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

  七、各级交通征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费源管理,加大上路稽查、上户追缴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稽查活动,切实做到交通规费应征不漏。对征稽人员要加强管理、从严要求,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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