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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2003]109号

颁布时间:2003-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石发〔2003〕14号)精神,调整所有制结构和国有经济布局,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制度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形式

  (一)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

  (二)采取竞价拍卖、招标、协议等形式,国有产权依法转让。

  (三)优势企业兼并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四)企业“退市进郊”同时实施改制。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六)企业依法破产、关闭。

  (七)其他改革方式。

  二、原则

  (一)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国有资本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增加效益为目标,促进企业制度创新。

  (二)坚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引入市场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落实债权债务,防止逃废、悬空债务。

  (四)坚持依靠职工群众改革,职工入股自愿,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稳定。

  (五)坚持股权多元化,鼓励国外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企业改革程序。

  三、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改革时,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施资产审计,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核销呆坏帐及其它资产损失,再进行资产评估。

  (一)对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应从企业资产中予以剥离。剥离出的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可暂由改制企业代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这部分资产依法实施监督,并按照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规定处置。

  (二)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经中介机构审核,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可依法核销。其中应收款项账龄在3年以上并符合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全额予以核销,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委托并移交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或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和追索,追讨回收的账款上交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按顺序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不足部分以“负”数在“未分配利润”科目反映。

  (三)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清。确因企业特殊困难,暂不能缴清的可作为流动负债管理,由改制后的企业制定缴纳计划,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限期缴清。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及医疗费,由改制后的企业一次或分期向职工补发。企业破产的,破产前欠交的社会保险费及拖欠职工的工资及医疗费按《破产法》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对企业资产审计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变动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报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评估费用由委托部门与中介评估机构协商确定,从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或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四、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一)企业改制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补交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 费;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各项社会保险责任,并办理交费和人员变更手续。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予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与改制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体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并与所聘用的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对实施上述方式调整劳动关系确有困难的企业,也可采取以下方式,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即在企业改制时,职工自愿或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办理自谋职业或失业手续。对改制企业的留用职工应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短于3年。留用职工的劳动合同和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应载明职工安置准备金的相关条款,其内容应包括企业改制时按规定标准测算的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及支付条件等。企业改制后,留用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有关规定由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退休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破产的按企业破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可在改制时将这部分人员的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缴纳到退休年龄,个人按规定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破产、关闭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破产、关闭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实有人数和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清,并为在职职工缴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中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合并计算5年,从清偿费中优先一次性划拨出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离休干部终身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

  (六)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计算,原固定工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为职工的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退役军人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招收的原固定工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或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五、资产处置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可从评估后企业净资产(不含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下同)中按下列顺序扣除或核减:

  1、企业职工遗属抚恤金和生活困难救济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扣除;

  2、经省鉴定确认为伤残等级1-4级的工伤职工,其工资、医疗费用,按每人4万元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3、退休人员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费、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副食生活补贴等由企业负担的各种费用,按每人5000元扣除;

  4、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按统筹标准计算5年,一次性上交医疗保险机构,核减国有净资产;

  5、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按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总额可一次性核减。

  对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方式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企业,可预提一定数额的职工安置准备金,用于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准备金的数额可根据留用职工人数,按不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留给企业的各项费用,由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工会监督管理,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改制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保留划拨等处置方式。

  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扣减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后的净资产余额为负数的,可用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价格)抵偿负数。用于抵偿国有净资产负数的土地,由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其它土地资产以出让方式处置的,按土地评估价格支付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给予优惠。

  采用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租赁,租期可以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出让最高年限,每年应缴纳的租金为所租赁的土地评估价格除以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租金标准一次核定5年不变,以后每隔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上次租金的15%.

  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确认有效的应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依法拍卖,政府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处置收益及土地出让金纳入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统一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处置,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安置该破产企业的职工。

  六、国有产权转让

  (一)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对职工安置方案、受让者资格(包括资质、信誉、财务状况及付款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发展思路等)和转让底价核准后,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可以协议方式出售,但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考虑职工安置费用后,国有净资产余额为国有产权的转让底价或作价出资额。

  1、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在企业发展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按最高价成交。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一次性付款的售价可在底价的基础上优惠10%,售价低于底价10%以上的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扣减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后的国有净资产余额为负数的,可用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价格)抵偿负数为零后,按零值出售。若抵偿后仍为负数的,在投资者承诺自行消化负数并承担职工安置费用的前提下,也可按零值出售。

  (二)对企业内部职工购买国有产权的,可按照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鼓励股权相对集中,优化股权设置,建立企业内部职工股权流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实际购买能力,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一般可占企业股本总额的20-40%,公司股权设置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确定。

  七、改革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制订改革方案。企业选择改革方式并制定初步方案后,报企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改革初步方案把关,认为可行的,上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预批。

  (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改革筹备工作,主要包括: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完善改革方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金融债权保全、职工安置、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制订等。

  (四)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土地、劳动、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改革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包括:

  1、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的请示及企业改革情况的报告;

  2、初审意见;

  3、企业改革方案及筹备过程的全部材料;

  4、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审核。对工作规范、材料完善的,按规定上报;对工作不规范、材料不完善的提出审核意见,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规范完善后上报。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程序上报审核报告;国有企业改革相关会议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进行研究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依据相关会议纪要行文批复。

  (六)根据会议纪要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复意见,落实相关政策和企业改革事项。涉及企业改制、并购的,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企业破产的,拟破产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进入破产程序;涉及外资并购的,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由外资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并购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改革事项由市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具体操作,并按上述有关程序办理。

  八、其它事项

  (一)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其来源应包括:国有产权(包括股权)转让收入、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财政预算拨付等。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费用支持,企业改革和整合的特殊成本支出等。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减免各项收费,降低改革成本。企业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验资、股权托管收费,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过50%收取。土地、房产交易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在10万元以下的减半收取,10万元以上的最多收取不超过5万元。涉及国有资产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产籍变更和工商、税务、土地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证照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水、电、汽、暖等配套生产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延用原企业各种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免交变更过户费用。改制企业享用原企业的各种荣誉称号。

  (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服务功能。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制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受理企业改制、改组等申请事项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最迟须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五)为规范改制企业的股权管理,便于公司内部职工股权转让流动,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可由市股权证托管服务中心托管股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市政府原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同时,市政〔2001〕114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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