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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唐政发[2003]32号

颁布时间:2003-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唐发(2003)4号、唐发(20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进一步增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全市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繁重的任务。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较快发展,城镇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城镇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是,对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的劳动保障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部分险种的统筹层次、覆盖范围和支付水平较低,资金支撑能力不强;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在资金支付方面还面临较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条件不配套、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和工作手段滞后;等等。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事关大局,事关稳定。全市上下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要求上来,坚持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迎难而上,合力攻坚,努力形成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保障水平适度、城乡保障有别、公平效率兼顾、权利义务对应、政策衔接配套的原则,按照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手段,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完善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逐步提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社会保障支付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大力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逐步形成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全市党政机关、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均达到100%,农村养老保险覆盖100万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实现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率96%,清欠率90%,社会保障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下岗职工全部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建立覆盖城乡、功能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城镇就业压力趋缓,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左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低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二、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增强社会保障力度

  (四)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国有、外商投资、城镇集体、民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加强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工作。逐步推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按时足额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认真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政策,保证企业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应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五)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巩固全员参保,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基金管理、保险稽核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按照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进程。

  (六)积极推进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吸引企业积极参保;对经济效益较差企业,要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扶持企业建立统筹基金,解决职工住院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对国家批准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足已退休人员70岁前的养老保险费用,实现退休人员医保的社会统筹。同时,积极推动生育保险工作,严格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实报实销;全面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逐步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七)加大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力度。在企业改制中,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所需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拖欠养老金等费用,可从改制前企业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中支付;对关闭破产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纳,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可在改制时将这部分人员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缴纳到退休年龄,个人按规定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八)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点做好村干部、退伍军人、民办事业单位人员、个体户、专业户、进城农民工以及其他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在农民土地被征用或农民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如租用土地、土地入股、土地流转等)时,引导失去土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计划生育户采取“财政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办法补充个人帐户。

  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九)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缴力度。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十)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加大调整支出结构力度,压缩部分事业性支出,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将社会保障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要按照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

  (十一)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进一步完善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体系。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收入和基金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扣押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认真落实再就业政策,做好再就业工作

  (十二)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发展民营经济,扩大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扩大劳务输出,发展外向型经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鼓励支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提倡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收减免、资金信贷、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更多扶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十三)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自2003年起,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改制后也不再建立和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现有的下岗职工,凡协议期满的都要出中心,争取到2005年底,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的目标。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继续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加快街道和乡镇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现代化

  (十四)加强社区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解决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办公、活动场所及交通、通讯等必要设备,确保正常开展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资源,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医疗门诊、老年活动中心等卫生、文化、福利设施,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动员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多渠道支持社区建设,利用社区人力、物力资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

  (十五)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按照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部颁标准和规范,坚持“统分结合、远近兼顾”的原则,在全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基金监管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等社会保障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全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建设进度。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顺利进行

  (十六)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全力抓,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的相互衔接,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扩大开放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调控指标,列入对各级各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

  (十七)加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建设,落实机构规格和编制,调整、充实、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各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持续“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八)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人事、编办、计划、经贸、建设、监察、税务、银行、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措施,确保社会保障目标任务的完成。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也要积极参与,出谋划策,群策群力;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做出贡献。

  唐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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