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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襄政发[2002]62号

颁布时间:2002-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襄樊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后面向农民的收费行为,防止税内负担向税外转移,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提高涉农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就我市进一步实行涉农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的意义

  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是加强对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宣传,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价格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将这一制度建立完善起来,使之切实起到政策交给农民、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涉农收费公示的内容及形式

  涉农收费公示采取公示栏的形式,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监督员姓名等。每个乡镇都应在政府所在地和村委会设立收费公示栏。乡镇涉农收费单位也应在收费点设立公示栏。公示栏的样式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定;公示栏面积规格要求为:乡镇大于5平方米,村大于2平方米,收费单位大于1平方米,公示栏应设在固定场所、显而易见,能够长期置放,便于更改。公示栏必须经县(市、区)物价主管部门监制。公示栏实行动态管理,在涉农收费公示后,若遇取消或降低涉农收费标准时,各有关公示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10天内,在收费公示栏上相应取消或更改,并及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若遇中央、省、市出台新增加的涉农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在发文当年内暂缓执行,第二年物价部门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公示栏由各公示单位制作,制作费用严禁向农民摊派。附表所列的收费项目是涉农收费中经常发生的主要项目,附表未列的合法收费项目,按有关文件执行。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取下限。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应当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向农民强行收费。要加强对农村用电价格、用水价格的管理,把水、电价格纳入公示内容之中,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和水价上的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

  三、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的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涉农收费公示工作落到实处。涉农收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二)完善涉农收费的举报。各县(市)区物价局举报中心,要尽快完善举报制度,规范举报程序,提高人员素质,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三)各部门要互相配合,恪尽职守,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物价部门要着重抓好涉农收费项目、标准的清理、整顿、公示及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严格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纠风办要把建立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作为端正行业作风的考核内容。农民负担监管办要负责公示制度的建立、巩固、更改等具体工作的监督落实。

  (四)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农民宣传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及内容,让广大农民知晓、关心和支持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为保证公示制的推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襄樊市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项目和标准(略)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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