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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收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政发 [2003] 013号

颁布时间:2003-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8〕30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在实施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明确国有股东权益,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分配股利,坚决制止在收益分配 中不一视同仁,侵害国有股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市直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持 股人,依法行使国有股权,维护国有 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的安全完整负责。凡经股东大会决议 采取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时足额收取 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并及时上缴同级金库,不得以任何方式 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单方面留 归股份公司使用,股份公司无权挪用和支配国有股红利。国 有股持股单位在股东大会决定送配股等事宜时,必须维护国 有股利益,不得盲目赞成配股或放弃配股权;不得同意国有 股权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股权分派等值红股及其他不规范、 不公正的分配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 缩小国有股权比例。

  三、股份制企业国有股红利的收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其具体征缴工作在没有新规定之前, 暂按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办理,国有股权收益收缴工作由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国有股利收 缴采取按年清算的方式,根据股东大会的分配方案,由国有 股占有单位申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算清交;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由财政部门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收益主要 用于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制 企业的股权及购买配股等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充分发挥国有 资产营运效益。

  四、加强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股份制企业应严 格执行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 务管理办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书”的使用,“预 算科目”的处理,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财务科目”的 处理,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鄂财工发〔1996〕904号 文件办理。

  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库要和公安、检察等 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股权收益的管理工作。加 强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缴、划分、报解、入库工作 的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股权占有单位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 对国有股权收益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国家股持股单位及委 派的股权代表和占有国有资产单位违规拖欠、挪用、截留或 私分应缴国库的国有股收入及国有资产收益的,要依法追究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收益收缴情况,特别是收入的收缴情况,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向 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七、2002年度国有股权收益收缴及清算工作按此文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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