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号

颁布时间:2004-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科学、规范、有效的办法和措施。通过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对农村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助,努力构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体系,使农村特困群众逐步摆脱贫困,并向小康迈进。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界定和管理

  (一)农村特困户救助面的确定

  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的确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村贫困现状。目前,全省救助对象控制在30万人左右,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加大投入,逐步增加救助人数,扩大救助面。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困状况等因素,全省各县市区分为三个类别(见附件3),分类给予财政补助。一类地区,即国家和省级确定的29个扶贫重点县(市),救助面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1%左右;二类地区,即中等县(市),救助面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0.7%左右;三类地区,即经济相对发达县(市)和县级区,救助面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0.5%左右。按上述比例确定各县(市、区)需救济的特困户人数和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的数额。

  (二)享受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的条件

  1、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2、因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因灾、因病等其它原因丧失主要劳力,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确定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特困救助对象,并公开张榜公布10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后,填写《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式样见附件1),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逐户调查审核,情况确实后,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

  4、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逐户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则确定为特困救助对象。

  (四)农村特困户救助的管理

  对按规定程序审批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式样(见附件2),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发,统一编号。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所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经费数额、救助程序都必须公开公示,阳光操作,并每年对享受定期救助的特困户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对确定的特困户要逐户建立救助档案,登记造册,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并录入光盘,逐级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三、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救助标准。对持证的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标准原则上人年均120元。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户制宜,灵活掌握。最高每人每月不超过15元,最低每人每月不低于8元。

  (二)救济款的发放。对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对象,从审批发证之月起凭证发给救济金。定期定量救济资金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审批的特困户人数和补助标准,按月编制花名册和用款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救济资金拨入银行或邮局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到户。

  四、救济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特困户救济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共同筹集,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地方财政为辅。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贫困状况,分三个类别、按农业人口的不同比例测算救助人数,安排补助经费。市、县(市、区),按照实际救助人数安排配套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县级财政设立农村特困户救济资金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要一并拨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社会化发放。救济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关系到农村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贫困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一)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农村特困户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卫生部门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施的过程中,把农村特困户作为重点,统筹考虑,重点扶持。教育部门对农村特困户子女入学要制定相应的减免政策,决不允许特困户子女因贫困而辍学、失学。扶贫办、农业等部门要在扶贫项目安排、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向贫困地区、特困户倾斜,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救助经费和特困户农业税减免政策。

  (三)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推广省级试点经验,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做到工作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政策配套到位,确保从2004年第一季度开始计发救济经费。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