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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2]31号

颁布时间:2002-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1、划入职能

  原市农业局承担的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划入市环境保护局。

  2、划出的职能

  城市集中供热和污水处理两项具体工作及市集中供热管理处、污水处理厂划归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衡水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管理衡水市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拟定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推行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制定本市的环境保护规章和实施细则(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参与制定本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参与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环境监理工作。

  (四)负责审批本市限额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五)监督检查本市内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本市跨县(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与处理。

  (六)领导和组织本市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和保护环境的对策和措施。

  (七)归口管理、监督本市内的自然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资源合理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规划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监督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八)组织协调本辖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环保科技和产业工作。

  (九)归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职能科室和1个分局: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局各部门的工作,对市领导、省环保局领导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等重要工作进行督办。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局重要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局机关文、电和印章的管理。负责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急事件,负责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纠纷的情况上报及有关联络工作。负责拟定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局领导临时讲话。负责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档案、政务信息工作,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相关工作。拟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县(市、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工作。协助各行政部门做好有关重大活动、节目的环境宣传报道。

  (二)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督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实施方法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绿色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费征收、财务和使用管理。组织拟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统计、信息工作,审核以市环保局名义发布的环境统计信息报告。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手册环境统计年报,发布全市的流域环境质量状况。负责争取国家及省资金支持,环保项目审核和组织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及引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全市环保系统外事工作。

  (三)科技产业科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环保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并实施衡水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转化、推广与奖励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组织编制并实施科研与攻关年度项目计划,拟定科技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全市申报的环保科研项目,组织或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论证,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科研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贯彻实施情况。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规划、年度计划与经费分配方案,组织拟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管理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和环境保护设施资质认可工作,指导环境保护产品使用认可工作。推荐和组织实施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工程)示范项目;协调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市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

  (四)污染控制法规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拟定我市有关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般污染防治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全市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划分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及污染源达标排放制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废物进口许可证审查、有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组织制订本市二氧化硫控制区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履行工作。参与拟定使用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和发展战略,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政策、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拟定工作。负责市环保局重要文件、报告、讲话材料的起草工作。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组织拟定、修定或废止环境保护综合性规章。组织对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和我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负责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市环保局统一部署,组织全市环保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负责承办市局所承担的执法检查具体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组织在市环保局机关及环保系统实施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负责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配合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性的规章制度。拟定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意见。监督检查全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生态旅游发展工作。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全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及涉及生物技术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会签意见。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和湿地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对防止秸杆焚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监督管理科

  贯彻国家及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和实施本市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项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工作。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管理工作和相应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的建设项目提出处理,调查建设项目验收前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统计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基本数据,编制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资料报告。

  (七)人事科

  贯彻国家和省、市的干部体制改革、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等项工作的法律、规章和制度。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管理工作以及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负责组织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环境保护系统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出国人员政审报批、系统内表彰、系统内环境保护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及局机关和系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党务、群团和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八)桃城区分局

  桃城区分局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受市环保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按市环保局授权对市规划区外的桃城区和乡镇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措施,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党务科级职数)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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