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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开展,2004年,省政府确定我市淄川区作为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县(市、区)。同时,根据省有关部署,市政府确定,临淄区、高青县在部分乡镇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

  各试点区县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36号)、《淄博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调查摸底及经费预算安排等准备工作。对扩大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部署。

  未列入试点的区县和高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在部分乡镇开展试点工作,为我市全面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做好充分准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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