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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37号

颁布时间:2005-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特别是《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定》(淄发〔2002〕33号)下发后,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积极完善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就业服务和困难群体再就业帮扶工作,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在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政策措施、开展就业服务等方面还不够平衡、不够协调、不够到位;供大于求的就业总量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劳动者素质与市场就业需求不相适应;困难群体需再就业人员还比较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加重等。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政治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开发就业岗位

  要坚持把发展经济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在经济发展中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1、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确定建设项目、招商引资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力。

  2、把社区就业作为再就业的主攻方向,认真落实发展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借助社会力量,努力开发社区管理、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后勤保障服务、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等领域就业岗位。

  3、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大对现有服务性企业和新办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扩大经营规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多形式就业。

  4、充分利用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政策,引导企业采取并购、兼并、分块搞活、破产重组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5、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挥其吸纳劳动力能力强的优势,拓宽就业渠道。

  三、严格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措施

  1、全面落实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要严格证件发放程序,加强对证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建设、教育等部门要凭《再就业优惠证》认真落实各项减免税费政策;对系统内政策落实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明确减免税费的项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制度。结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申办、发放、管理等办法,做好贷款发放工作。要把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结合起来,对参加创业培训、有创业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发放贷款。

  3、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列入预算,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支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按照2000年的规模不能减少,在确保下岗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点用于促进再就业。要积极支持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重点,及时研究提出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4、深入开展再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凡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特别是解决“4050”、“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一户两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人员的就业问题。要通过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及街道、社区形成的公益性岗位和非公益性岗位,积极吸纳“4050”人员等再就业困难人员。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禁止使用各类不合理用工,人事、编制、劳动保障、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对存在不合理用工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分期分批予以清退或严格规范劳动关系,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深入开展“扶贫济困万人行”、“一帮一结对子”、“为再就业困难人员送岗位、送政策、送温暖”等形式多样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保障基层组织建设

  坚持“建立新型市场,发展专业市场,规范已建市场,打击非法市场”的原则,按照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分层推进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尽快形成以市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各区县市场、专业市场、民办中介机构为补充,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延伸的劳动力市场服务和网络体系。

  1、扩大劳动力市场的数量、规模和种类。市、区县两级政府主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新建改建的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向具有综合性服务功能的劳动力市场发展;尚未建立的,要尽快新建改建劳动力市场。在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张店区建立1-2处专业市场。各区县、高新区要在下岗失业人员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依托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业市场;在农村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的乡镇,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展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业市场。要鼓励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介等多种形式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2、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按照建设“金保工程”的要求,在所有劳动力市场统一安装应用软件,尽早实现全市联网,加强区域间信息交流与合作,形成全市劳动力资源共享的网络服务体系。

  3、进一步增强市场就业服务功能。市、区县两级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面开展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强职业指导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和办事效率。要建立求职人员数据库,强化就业跟踪服务,提高市场就业成功率。要努力拓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在代管劳动者档案的同时,为其提供社会保险接续、代办职称申请等服务。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推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

  4、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认真清理整顿“马路市场”,严惩各类非法职介和欺诈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加强劳动保障基层组织建设。各区县、高新区要积极改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办公条件,调整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落实工作任务,加强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管理、职业培训、劳动关系调整和就业工作,并结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有条件的社区、自然村建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延伸服务领域。

  五、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淄发〔2003〕34号),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1、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要坚决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种歧视和限制性规定,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为城乡之间自由、正常的流动就业创造条件。对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使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劳动者同等的就业待遇。要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消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后顾之忧。要积极支持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在教育、住房、计划生育管理、统计等方面要打破身份、地域等界限,把农村劳动力纳入管理服务范围。文化、体育等部门要积极为丰富农民工文体活动创造条件。

  2、强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服务。要尽快建立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库,逐步形成市、区县、乡镇、村信息网络。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增长和培训意向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当地农村劳动力资源分布与就业状况,为农村劳动者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服务。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组织工作,确保输出质量。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管理档案,全面掌握离乡外出农民信息,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各级劳动力市场要针对季节和企业用工特点,及时掌握空岗需求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专项就业服务,深入开展为农民工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活动。

  3、认真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对郊区城镇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支持力度,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和技能培训途径,鼓励各类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对招收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给予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服务,鼓励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失地农民进城创办民营企业的,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4、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重点解决好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部门要把是否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备案。对招用后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饮食住宿不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基本要求的用工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渠道,也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手段。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要围绕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三大培训工程。

  1、大力实施“再就业培训工程”。要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大对再就业培训的资金投入,使有培训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得到相应的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政府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挂钩的工作机制,严格培训后再就业考核评价,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多元化。

  2、大力实施“创业培训工程”。鼓励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就业的倍增效益。探索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机制,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培训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向高职院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扩展。

  3、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进一步整合农村劳动力培训资源,建立竞争择优的培训机制;探索实施对需要培训的对象发放“定额培训券”,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持“定额培训券”兑现资金的培训形式。要面向劳务市场开展特色培训,促进“盲目劳务”向“市场劳务”转变;面向回乡初高中毕业生开展技术技能培训,促进“知识型”劳动力向“技能型”劳动力转变;面向打工回乡立志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促进“打工族”向“创业族”转变。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和储备式培训,打造具有淄博特色的劳务品牌。要加强劳务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机构的衔接,做到用信息指导培训,以培训带动输出,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成功率。

  七、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的重要保证。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适应就业形式多元化的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各类人群的需求。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险改革的成果,尤其要解决好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后顾之忧。

  各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职能部门要将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缴费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出国考察的规定,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企业集团消费,并加大依法查处的力度。

  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要在保障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积极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延伸。要切实加强城市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教育、卫生、建设、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落实相应的救助措施,实行综合救助。

  八、加强领导,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

  就业再就业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就业再就业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充分发挥其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功能。市、区县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完善以净增就业岗位、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通报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县、高新区及部门和企业班子的考核范围。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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