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4]62号
颁布时间:2004-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建设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鄂战略的重要举措,省人民政府已将其列入今年要着力办好的八件实事之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目标的实现。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省建设厅
(2004年5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复函》(国办函〔2003〕55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教财〔200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1、“工程”的目标是:基本消除我省农村中小学现存严重危房,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切实保证中小学师生生命安全,全面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为农村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工程”的任务是: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农村中小学2003年底核定的D级危房改造任务。农村中小学现存B级、C级危房及以后新产生的危房,由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核查、制订规划、落实资金并承担改造责任。
二、实施范围
3、“工程”的实施范围为各县、市、区,其中: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全省农业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和完全中学(包括高中部分)及相应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D级危房改造任务;15个义教工程项目县(市),按原规划的安排,利用后二年的义教工程中央专款、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专款、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其他的市辖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资金改造,并与全省工程同步实施。
三、规划要求
4、各市、州、县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为基础,以有利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为目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工程”总体规划必须覆盖2003年底核定的全部D级危房,切实做到“有危必改、改必除险、改必无患”。要明确、详细地反映出“工程”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资金的筹措办法和保障措施。要充分发挥“工程”的建设效益,提高“工程”规划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5、“工程”规划要与教育结构、中小学布局调整、寄宿制学校建设紧密结合。项目学校必须是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撤消的学校,不能纳入“工程”范围。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学校的危房改造,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能就地改建、扩建的一般不新建。
“工程”资金要落实到项目学校,资金的投向要体现四个为主,即以改造最急需又最危险的房屋为主、以学生最集中的校舍危房改造为主、以经济最困难的地方为主、以改造学生的教学与生活服务用房为主。在农村中小学危房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不能用危改资金搞城区学校建设和锦上添花工程,更不能建学校行政办公用房。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安排过的项目学校不能重复安排。
6、“工程”规划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克服“重教师轻学生”、“重教室轻宿舍、食堂和厕所”的观念,在改造急需的教学用房的同时,对农村学校急需改造的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也要纳入工程统筹考虑。改造、新建校舍要考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的设计要求,并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安全规范。
7、“工程”规划要做到质量与效益的统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项目学校要本着“经济、实用、安全、文明”的原则,立足脱险加固,严禁搞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超规模建设,要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控制工程造价,不能花钱征地,不能举债搞建设,不能因工程建设出现新的债务。
农村小学的危房改造方式原则上以建平房为主,以改建、扩建为主,确需建楼房的,县级政府必须保证其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并经省危改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8、各地在项目立项申报时,必须从学校、县(市)、市(州)到省逐级审核上报。县级在确定工程项目后,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要坚决进行调整。
危房改造项目要按照“核实一批、审定一批”的原则确定。其中,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核实、审定后,联合报国家3部委审批;省危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核实审批;市、县危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县负责核实、审定。
四、资金保障
9、“工程”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和市、县工程资金组成。其中省级配套资金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共同承担。
中央和省专项资金补助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工程”改造任务和中央、省专项资金的额度,核算完成任务需要承担的资金总额,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并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
10、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筹措危改经费的主体责任,把中小学危房改造作为公共财政体系保障的重点,建立“工程”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工作机制。
要统筹使用好“义教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布局调整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专项资金;要切实保证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用于危房改造的资金足额安排使用到位;要制订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减免工程配套费用,严格禁止以任何名义对工程项目高收费、乱收费和提取管理费;要广开财源,多渠道筹集危房改造经费,鼓励、支持通过置换闲置教育资源和盘活集体资产筹集危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捐资改造中小学危房,鼓励农民以自愿方式投工献料和通过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等方式,帮助农村中小学进行危房改造。
11、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家的规定,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分账单独核算。中央和省安排的5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封闭运行,由省国库专户直达县国库危改资金专户,再由县国库专户直达改造项目施工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12、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州危改办根据改造项目和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会签后,由省财政厅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对每个项目预留一定的资金,待项目建成审计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凡未按规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存在问题的,省财政不予拨款。
13、建立资金筹措激励机制。对专项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地方政府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地区,在分年度核定资金补助数时,将缓拨或核减甚至停拨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同时,对消除危房面积大,工程建设质量好的,省将在“工程”实施期最后一年给予奖励。
14、省每年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质量与安全管理
15、“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四制”,即工程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校舍及危房的结构加固工程,应纳入工程质量管理范围,由各市、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工程规范,将责任落实到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在工程建设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6、工程项目要做到“三到位”和“七统一”。省危改办和市(州)危改办对每一个危改工程项目要做到“三到位”,即危房面积核实到位、项目开工指导到位、项目竣工验收到位;县级危改办对本地区的危改项目工程负完全责任,实行“七统一”的“交钥匙”工程,即所有项目由县危改办统一规划、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招标、统一组织工程质量监理、统一申请项目资金拨付、统一组织项目审计、统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危改办负责交项目学校使用。
17、工程项目建设要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在保证工作程序到位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县市提前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18、为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目标责任,我省工程实行项目和目标双重管理。各地申请省以上专款补助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并与省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自筹资金消除现有D、C、B级危房任务的,实行目标管理,并与省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19、建立校舍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市、州、县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校舍安全网络,明确管理人员和职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完善校舍危房的查勘鉴定制度和险情报告制度,形成及时发现险情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防范机制,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改造。要加强校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经常检查,定期养护,及时修缮,最大限度地延长校舍设施的使用寿命,对那些暂时无力改造的危旧校舍,要重点监控,严重的要及时封闭停用,确保万无一失。
20、对布局调整规划中撤消学校的危房和已改造的项目学校的危房要坚决拆除,对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学校尚未改造的D级危房,要及时封闭停用或拆除。
六、扶持政策
21、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建配套费;免收合同鉴证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避雷图纸审查费等。
22、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中涉及到的服务性收费,如危房鉴定费、地质勘探费、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工程勘察设计费、质量监理费等收费项目,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予以减半征收。
23、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中,凡国家和省已明确取消的各项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
七、组织领导
24、“工程”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建设厅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省成立危改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办公,负责全省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的组织培训。
25、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工程实施的主要责任,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副市(州、县)长牵头,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工程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抽调专人,落实办公地点,保证办公经费。市、州危改办负责本地工程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辖区内竣工备案项目逐一复核。县级政府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县危改办具体负责工程实施。
“工程”实施中的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各级危改办要切实加强协调和沟通,并报同级危改领导小组统一研究、解决。
26、“工程”实行包片督察制度,由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扶贫办、民宗委等部门对口包片联系各市、州,加大“工程”实施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7、“工程”的档案资料由县级危改办负责整理归档,专人专柜保存。在工程竣工后,项目学校要将工程有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县危改办分类立卷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