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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

宜府发[2005]27号

颁布时间:2005-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以下简称库区)港口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库区港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库区港口实行统一管理。本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的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包括库区港口在内的全市港口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

  二、严格库区港口规划管理。各部门、单位有关库区港口建设规划及港口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宜昌市港口总体规划》。在《宜昌市港口总体规划》尚未批复之前,停止库区所有港口新建项目审批工作。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宜昌市港口总体规划》批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港口码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严格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港口经营,应向港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经营。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客货运输安全,为客户提供公平、便利、快捷、安全的经营服务。

  汽车滚装运输由市港航管理机构按“三统一”、“四确定”的方式组织实施,即“统一组织车源、统一调度车船、统一收费结算”和“确定航线、确定船舶、确定停靠点、确定发航间隔”。

  五、严肃纪律。所有港口经营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对违法违纪者,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协作配合。港口经营者之间要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提高综合效益。各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协调处理各方矛盾,确保库区港口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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