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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

  实 施 意 见

  (市工商局 2004年9月10日)

  为了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从源头治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力度,保证市场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紧紧围绕商品入市、交易和退市三个重要环节,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和商场、超市、专卖店、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实现治理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工作由“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向“以防为主,防打结合”转变,正确引导商品经营者主动履行商品质量查验、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商品退出等责任及市场开办者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加强进场经营者的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全市范围内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连锁商店等商品交易场所。

  (二)重点:一是以大、中型生活消费市场、工业品市场、生产资料及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品牌专卖店、超市为监管重点。二是以消费者食用商品及涉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为监管重点,主要包括食品、粮油、肉食、蔬菜、瓜果、水产品、调味品、饮料、营养保健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化肥、农药、种子、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三、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

  (一)商品经营者责任

  1、商品质量查验责任。商品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做到商品购货凭(票)证齐全。经营者在购货时,要做到查验“两个主体”(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存档备查),查验商品质量(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告,销售发票或销货单及其它相关证件,并存档备查)。

  2、商品进销货台帐责任。商品经营者应按规定建立“两本帐”,即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对发生的每一笔交易业务应如实记入台帐,台帐必须清楚载明商品名称、交易时间、品种、数量、价格、等级、进货渠道、销售去向、购销凭证(发票)号、营业执照(摊位号)、经营者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事项。台帐的记载要做到真实、合法、完整、清楚,并妥善保存备查。

  3、商品质量承诺责任。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对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在销售应实行统一包装的商品时,必须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并应主动向购货方提供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以及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等书面凭证。

  4、商品退出责任。商品经营者要经常对上柜商品进行清查,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对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存在危害因素或潜在危害因素,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应立即自行停止销售,并作好记载。

  (二)市场开办者责任

  1、资格审查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认真审查,查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代理(经销)委托书等证照及证明,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经营者拒绝进场经营。

  2、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管理有关制度,配备商品质量管理员,协助执法部门履行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同时,引导督促进场经营户规范经营、文明经商,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经营示范户”评选活动,积极参与“文明市场”创建活动,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

  3、合同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与进场经营者应按规定签订《房屋(摊位)租赁合同》和商品质量管理有关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商品经营者质量自管责任,把好市场商品准入关。

  (三)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开办单位和商品经营者的登记发照,把好市场准入关,取缔无照经营。同时要加强市场巡查,认真检查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履行各自责任情况,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经销“三无”产品和销售未检疫及检疫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商品或存在商品质量嫌疑的商品进行抽查,对经抽查确定有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定期对商品质量的抽查结果、商品质量违法违章行为以及诚信经营示范户进行公示,市场开办者应予以协助。

  2、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工作,调解治安纠纷,严厉打击各种涉及刑事犯罪的制假和售假行为,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加大对商品实施标准化、计量、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等特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依法开展对商品质量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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