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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2004]15号

颁布时间:2004-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接补贴”)。现就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通过对向国家和社会提供商品粮的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切实保护广大农村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农村经济较快发展;不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坚持以市场化为取向,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要求。粮食直接补贴改革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结合,改革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兼顾解决粮食“三老”问题;与农村税费改革相结合,健全补贴制度和加强监督机制,确保粮食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与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相结合,运用补贴政策杠杆适时调节粮食生产和流通,保证粮食安全;与强化粮食省长负责制下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建立分级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二、粮食直接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粮食直接补贴的范围和规模。从2004年起,对全省所有提供商品粮的农户(包括国营农场的农户)给予直接补贴。2004年全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5.66亿元用于粮食直接补贴,其中: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1.35亿元,从省对市州县原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中按统一比例集中4.31亿元。

  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分配,按粮食商品量和适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将5.66亿元补贴资金直接分解到县(市)。具体办法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7—2001年五年平均收购的商品粮的50%和各县(市)1999—2001年三年粮食平均产量减去自留粮(人年均400公斤)后商品粮的50%作为分配依据,对乡村人口人平提供商品粮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商品粮部分,分配3亿元直接补贴资金;对乡村人口人平提供商品粮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商品粮部分,分配2亿元直接补贴资金;对插花乡镇等问题,分配0.66亿元。

  (二)粮食直接补贴的依据和标准。省对县(市)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规模核定后,县(市)必须按照统一补贴范围、统一计算依据、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时限、统一发放程序的要求,将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落实到提供商品粮的农户。粮食直接补贴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1)按计税面积补贴,即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2)按计税常产补贴,即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常产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3)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即以农户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为了减轻核实实际种粮面积的工作量和难度,在核定粮食种植面积时,可以采取在计税面积基础上,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如桑、茶、果树、鱼塘等)的方法。粮食直接补贴的具体方式,由各县(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市)确定粮食直接补贴方式以后,要做好农户到村(组)、村组到乡(镇)、乡(镇)到县(市)进行测算所需要的基本数据统计、核实和汇总工作,然后,根据省分配到县(市)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规模,测算出全县(市)统一的补贴标准。

  (三)粮食直接补贴的兑付方式和兑付程序。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向农民兑付。兑现方式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也可采取直接抵扣应缴农业税的办法。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全额免征农业税的农户,由财政部门委托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2004年,要在4月15日以前将全年补贴额的一半兑现到种粮农户,6月底以前,全部补贴资金基本兑现到农户。粮食直接补贴资金不得由乡(镇)部门和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也不得抵扣除农业税外的其它任何款项。县(市)根据省政府规定的原则和范围,以及县(市)统一确定的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核实各个乡(镇)的计税面积或者计税常产、粮食种植面积,将省分配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全部计算分解到乡(镇),乡(镇)再计算落实到村(组)和每一个农户。实行“农民负担卡”和“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一本两卡制,每年4月中旬以前,将“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连同“农民负担卡”一起,发放到农民手中。村(组)要将当年每一个农户的计税面积或者计税常产、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以及粮食直接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年,各县(市)、乡(镇)要对前一年每一个农户的计税面积或者计税常产、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进行核实,然后,再测算全县(市)统一的补贴标准,核定每一个农户当年的补贴额,并重新对农户核发“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

  (四)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管理。粮食直接补贴资金与原来的粮食风险基金帐户分开,单独在农发行设立粮食直接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粮食产销的宏观指导和市场调控,根据粮食生产形势、市场价格和财政能力,下达年度粮食增产指导性计划;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确定新一年的补贴方案。

  三、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粮食直接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实行市(县)长负责制。粮食直接补贴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又一项重大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牵涉面广。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决定实行市(县)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市、州、县政府都要成立由财政、计划、农业、粮食、农发行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对粮食直接补贴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可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建立数据库,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拟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由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粮食直接补贴工作实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制定粮食直接补贴的总框架,核定县(市)粮食直接补贴规模。各县(市)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总体原则和补贴规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州)政府审批,市(州)政府将所辖县(市)方案报省政府备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兑付和管理,制定粮食直接补贴的操作和监管办法;农业部门负责统计核实农户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会同计划部门下达年度粮食增产指导性计划;粮食部门负责保证国家和省、地方储备粮收购任务的完成;农发行负责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按财政部门的通知及时拨付;新闻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粮食直接补贴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各地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规模的重要依据。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设立粮食直接补贴监督举报电话。对措施不力和不按规定发放、违规抵扣、截留农民补贴款的县(市),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对落实不力、违纪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省粮食直接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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