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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发 [2005] 23号

颁布时间:2005-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有关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市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市政府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府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市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市属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制、转让法律事务,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市属企业兼并、破产法律事务;

  (六)参与大型公用事业、基础建设项目或使用财政大额投资建设项目的涉法事务,市政府重大招商项目的涉法事务;

  (七)就市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参与审查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

  (九)办理市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党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高等院校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考察,市政府聘任。每届聘期两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为会议方式、会晤方式、临时约请方式。

  会议方式即每年度召开一次法律顾问会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主要对市政府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建议。

  会晤方式即法律顾问定期或不定期与市政府领导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提供法律服务。

  临时约请方式即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根据政府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安排,临时约请法律顾问,要求提供有关方面的法律服务。

  涉及重大法律事务,市政府应提前1至2天通知相关法律顾问,尽可能提前介绍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违反要求,超越委托权限。

  第八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九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第十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并建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卷宗。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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