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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黄冈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黄冈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4] 95号

颁布时间:2004-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冈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黄冈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驻黄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对象为:黄冈市驻军中符合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户籍迁入黄冈市的军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的配偶;因军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调动工作,需要随调安置的随军家属;符合随军条件,在办理随军手续后未随军,有黄冈市户籍的军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的配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按照《宪法》、《国防法》、《兵役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坚持“优先优厚,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履行责任主体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原则是: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行政调配为主、其它方式为辅,坚持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相对稳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黄冈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劳动、民政的副市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军分区政治部干部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年例会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双拥办”和驻黄部队政治机关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协调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第三章 计划安置

  第七条 随军家属属于国家公务员、党群系统或事业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安置。

  (一)随军前属于中央和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团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与对口单位联系,各单位应积极主动接收安置。

  (二)随军前属于地级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将名额分配到对口主管部门安置。

  (三)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与编制部门协商后下达分配计划。原则上安置到编制有空缺的单位。

  第八条 随军前在外地工作属工人身份或无职业的随军家属,由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安置。

  (一)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本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数量下达安置指标,予以安置。

  (二)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人时,应按下达的指标优先保证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三)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及关、停、并、转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下达随军家属安置指标。

  第十条 驻军政治机关在每年第四季度收集下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本人意愿,分别报驻地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择业意向编制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指导计划,并通报驻军部队。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编制空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随军家属,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四章 市场调节

  第十四条 鼓励随军家属通过市场自主择业。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驻军政治机关每年在报送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时,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 要定期组织有用工需求的新(扩)建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举行随军家属招聘洽谈活动,提高就业率。随军家属在失业期间,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年内至少应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招聘随军家属。对工作骨干、先进典型及家庭困难的随军家属,要重点照顾,优先安置。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随军家属时,应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分别到当地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的有关手续有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障等。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随军家属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缴各类登记、证照、管理等费用。

  对随军后自愿不要求政府安置以及下岗后自愿放弃政府重新安置而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给予政策支持。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简化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所从事的合法行业申报手续。从申报之日起,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手续。

  随军家属所在企业破产后,对家庭困难的,所在单位除按本单位职工安置的标准计算外,有条件的企业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时,随军家属应提供所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及驻军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0〕19号文件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50%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原在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工作关系转移、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随军家属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同等条件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允许其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规定比例,自愿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就业后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随军家属下岗后不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的,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负责安置,本系统内无法安置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负责向全市推荐安置,并从所在单位停发生活费之月起,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直至再就业为止。

  第二十二条 对首次安置的随军家属,有关部门应在6个月内妥善安置;确实无法安置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

  待安置随军家属生活补贴费的领取,应由当地社区居委会、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及驻军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经市财政局和市“双拥办”审核后,每年6月份、12月份拨付给驻军后勤财务部门发放。

  第五章 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要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培训计划。每年10月底前驻军政治机关要收集随军家属培训数量及专业等基本情况,上报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当年需要培训的随军家属汇总上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驻军政治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随军家属技能培训工作。各级劳动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培训学校应积极开展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随军家属参加培训后,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的随军家属就业。

  第二十六条 随军家属参加技能培训费用从省财政下拨到驻军各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再就业专项经费中解决50%,随军家属配偶所在单位承担50%.驻军各部队应根据培训人数和费用标准,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每年要通报一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以及在优待随军家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义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办理有关人事调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未完成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人员年度安置任务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对就业培训、市场调节、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不落实的地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市、县)。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有关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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