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三民水利”发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64号

颁布时间:2004-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探索出了民主谋水利、民营兴水利、民众干水利(以下简称“三民水利”)的新路子。为了促进全省“三民水利”健康发展,特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人民群众是发展“三民水利”的主体不动摇

  “三民水利”是在深化水利事业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民主谋水利”,就是坚持“利益共同、干所急需、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民主协商”的办法,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解决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组织方式与投入问题。“民营兴水利”,就是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吸纳民间资金以及转化民间土地、物资、人力、技术等资源为资本,共同建设水利工程,开发水资源市场。“民众干水利”,就是坚持人民群众在农村小型水利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保护好农民办水利的积极性。“三民水利”为解决新时期农村水利建管主体缺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乏力问题提供了新途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三民水利”在水利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大力促其发展。

  人民群众在农村小型水利建设中,既是投入的主体、又是管理的主体。各地组织发动群众干水利,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受益负担的原则。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主体应与受益主体一致。2005年,46个粮食主产区继续保留农村“两工”,主要用于农村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水利建设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严格按《湖北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执行。二是群众自愿的原则。建设项目要符合农民意愿,需要农民投劳出资的要与群众充分协商。特别是实行以资代劳,必须尊重群众意愿。三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及时公布投资投劳明细帐目,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合理,确保专款专用、专工专用,防止变相转移和加重农民负担。

  二、引导“三民水利”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

  按照规划布局发展“三民水利”。“三民水利”的发展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按照水利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的要求,在规划范围内建设水利工程。对规划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涉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管理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河道围垦审核、水电供电营业区划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防洪安全和水资源平衡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程序、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充分考虑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注重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防止重复建设、无序开发、污染水体、浪费资源的现象发生。经营者应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流域与区域、开发与保护、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并重。

  严格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三民水利”工程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要科学设计,优化比选;经过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越权调整施工计划;监理单位必须严把工程质量关,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以便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各地要逐步建立“三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控机制,形成质量安全监控网络体系。对水库、水电站等具有防洪功能的工程,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水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三民水利”项目的质量管理,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三民水利”建设工程都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确保长期受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经营者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方案,明确经营者在防洪保安、生活用水、灌溉用水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事纠纷调解力度,认真检查督办履行合同的落实情况,防止垄断经营、掠夺式开发,保证经营者和受益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服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抗旱调度,加强汛期工程巡视和管护,依法履行防洪责任,承担防洪抢险义务,当养殖、发电、灌溉、供水、防汛等发生利益冲突时,应首先确保防洪安全。“三民水利”工程的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价和水利部门制定基准水价,规定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受益者协商确定,并在供水合同予以明确。

  三、积极扶持“三民水利”发展

  认真落实投入政策。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继续采取“政策融资、政府投资、银行贷款、社会筹资、个人捐资、利用外资”等形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加大“三民水利”建设总体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置换的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滚动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积极推行和落实“以奖代补”的政策,做到多干多补,少干少补,先干后补,不干不补。通过投资体制的改革和投资方式的改善,将多方面资金、资源转化为资本,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

  用足用好投工投劳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筹集“两工”,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在遭受水旱灾害较重的地方政府,应组织群众修复和加固堤防、整修渠道、挖塘筑坝、打井建站,维修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法》等法规,在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临时调用劳力和用工,严禁强行以物折资、以资代劳。要充分发挥“统”的功能,对跨村、跨乡的流域性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乡(镇)政府提出建设方案,在充分征求受益区各方特别是受益农户意见的基础上,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统一组织实施。

  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通过拍卖、卖断、租赁、承包、股份制合作等方式,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调动社会各界投资经营农村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禁止的农村小型水利项目,均可民建、民有、民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规范“三民水利”发展的投资扶持、资本运作、投资者和受益者权益保障等政策,做到明晰所有权,出让使用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保护受益权。要以产权为核心,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并保护好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应按投入与产出周期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30年。

  四、强化对发展“三民水利”的组织领导

  发展“三民水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组织并推进“三民水利”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发展“三民水利”的扶持政策,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扶持“三民水利”发展。其他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在民营水利合同签订、土地置换、确权划界、司法公证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涉及土地、房屋、取水、产权等资产、资源权属变更登记的,要依法从速办理相关证照。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大办“三民水利”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做好引导、调控工作,促进平衡健康发展,避免出现一哄而上、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的现象。要有针对性地办好试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坚持把发展“三民水利”和水管体制改革、水价改革、乡镇水利站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使其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