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4]103 号
颁布时间:2004-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社区建设,切实解决社区工作者的后顾之忧,稳定社区工作者队伍,促进社区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按照 2004 年市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做好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改善社区工作者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 2004 年 1 月起,对全市中心城区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置的社区低保、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选举产生在岗任职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聘用的社区低保、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均为“两保”对象。属于以上“ 两保”对象,但其已在原单位,办理“两保”关系并已享受有关待遇的,仍按原渠道和标准享受“两保”待遇,不再重复办理“两保”。
二、“两保”缴费基数均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60% 确定,其中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 27% ,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为 20% ,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 7%(个人缴纳比例今后随全市政策调整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 10% ,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为 8% ,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 2% .同时,参保者个人每月按 5 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者所需缴纳的“两保”资金,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 1:1 的比例分担;个人按比例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由此而减少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民政部门研究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四、“两保”对象在岗任职期间享受“两保”待遇,依照法定程序或有关规定落选或离任后,市、区财政从其落选或离任后第二个月起,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五、“两保”人员的参保,由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每月统一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六、社区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社区工作者“两保”工作的主管单位,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为社区工作者“两保”管理部门。上述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者“ 两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办理“ 两保”情况的摸底调查,提供需参保人员的名单、险种及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落实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参保业务并办理相关手续,指导日常管理。
七、对已参加过社会保险,中途因故停止缴费,但需要续保的社区工作者,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保险关系相关续保手续。其中断缴费期间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财政不予弥补。
八、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低保、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 两保”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