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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的意见

黄政发 [2004] 25号

颁布时间:2004-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发展较快,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多头供地,划拨土地非法入市,土地市场不活跃、不规范,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比例偏低,无偿划拨供地量大,减免出让金等问题,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影响了土地市场的建设。为严格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培育我市土地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放开二级市场

  土地一级市场必须由政府高度垄断,严禁多头供地。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征用(征收),纳入土地储备库,其中: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出让供地。存量划拨土地不得直接入市,必须经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统一收购,在交易中心交易。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拍卖中介机构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不得直接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含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由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收购,在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出让,禁止对手成交。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用地单位在所属划拨的土地上进行自建、联建住宅的规划、用地审批。要加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土地登记工作,鼓励住宅入市进场交易,促进住宅消费升级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要全面推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制,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均需交纳地租。租金标准可根据不同用地性质和地段确定,按照低标准起步、逐步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门店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凡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门店出租,应由出租方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租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交。

  二、严格实行土地供应总量控制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衔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总体规模,实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和调节目标,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计划要提出年度土地供应总量、土地出让计划、划拨供地计划、房地产用地专项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向社会公开发布。要加大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力度,凡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供地。要控制有偿供地区域,在有偿区域内,只能以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供地。

  三、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之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禁止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土地使用权供应、交易。所有供地结果,必须向社会公示。经营性用地不经招、拍、挂出让,无论是否存在权钱交易,都属于违纪违规行为。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出让方和规划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严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开展房地产等项目用地专项清理

  从2004年8月中旬开始,市政府组织国土、建设、规划、发计委、监察、经贸等部门,对历年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特别是安居工程项目用地、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移民建镇用地、改制企业与开发商联建商品房用地和单位自建房用地进行一次清理,对偷漏流失的土地收益要依法追缴,对违规用地要依法查处,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要进行规范,维护统一、公平的房地产开发竞争秩序。

  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和监督

  各级领导要带头抵制各种干预土地供应交易的行为,严格执行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计划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无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选址意见的不得立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做好计划出让地块和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规划的各项详细控制指标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制订收储和供地方案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外招、拍、挂出让时,要将规划控制条件一并公布;建设部门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应的项目开工手续。房产部门凭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二手房交易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帐户的监管,确保出让金及时足额入库,不断充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规划许可条件认真制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方案,严格按照《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的规定,公开招、拍、挂运作;监察部门要对土地规划、收购、供应的全过程实行监督检查,积极支持、保障土地市场规范化建设,对非法干预土地出让、供应、交易、费税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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