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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和加强市政府驻外联络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驻北京、上海、武汉联络办事机构: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驻北京、上海、武汉三个联络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联络办事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发挥驻外联络办事机构的窗口作用,促进我市对外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理顺和加强驻外联络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市政府派驻北京、上海、武汉三个联络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管理,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承担联系驻外联络办事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驻外联络办事机构的日常联系,及时了解基本情况,掌握工作动态,搞好协调服务。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召开1至2次驻外联络办事机构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机构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加强对各机构的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布置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驻外联络办事机构的财务、资产、人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履行协调管理职责。

  (三)及时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信息资料分发各驻外联络办事机构。

  (四)协调各驻外联络办事机构开展好区域间的经济文化协作和信息交流,督办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市监察、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审计、国资、编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驻外联络办事机构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各驻外联络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开展本市与驻地城市及相关区域间的经济文化协作和信息交流,为本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发挥中介和桥梁作用。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负责本市公民赴驻地城市上访的维稳工作。

  (三)协助本市有关部门在驻地城市或相关区域组织重大经贸交流活动,加强宣传,促进黄石对外开放。

  (四)根据市政府要求和有关部门委托,代表本市同驻地城市党政机关联系,协助办理有关政务工作。

  (五)为本市领导干部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驻地城市从事政治、文化、经贸活动提供接待、联络服务。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驻地城市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健全工作责任制度通

  过相关制度的制订、完善与实施,使各驻外联络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迅速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一)实行主任负责制度。驻外联络办事机构主任负责本机构的全面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制定主任任期目标,对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各驻外联络办事机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如房产和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处置、机构设置、资金借贷、基本建设、企业的注册和注销,以及其他需要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请示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时,应提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驻外联络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约束制度。联络办事机构财务与所属经济实体财务分开管理、独立核算。要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滥发津贴、补贴、奖励等。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帐,严禁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大支出项目要坚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四)严格财务审计制度。实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一般审计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审计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驻外联络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市审计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

  (五)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一是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认真搞好财务分析,按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二是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驻地新颁布的有关重大政策举措以及新情况、新做法、新经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态等,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驻外联络办事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按目标管理或经批准的奖励方案予以奖励。二是驻外联络办事机构出现重大事项不请示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擅自占用或迁移驻外联络办事机构工作户口用于安置亲属、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处理机构资产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反国家住房政策和其他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对主任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人事工作管理

  各驻外联络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加强人事管理工作,严把进人关,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招考聘用,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备案,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聘工作人员的费用(工资、福利、保险等)由驻外联络办事机构自筹解决。驻外联络办事机构在编人员的亲属不得长期滞留或居住在本机构内,因特殊情况连续居住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加强干部考核工作管理,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目标,定期检查考核,与职工工资待遇奖惩挂钩,促进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述职述廉,其他干部每年要在本机构干部会议上述职述廉。

  五、规范联络机构资产管理

  各驻外联络办事机构的资产属国有资产,驻外联络办事机构享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并负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对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损益等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本机构的合法权益。驻外联络办事机构不得为经营活动以及任何融资方做担保,不得用本机构的国有资产做抵押,同时对国有“非转经”资产要加强管理,确保资产增值收益的提高。

  六、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各驻外联络办事机构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党组的要求,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各驻外联络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北京、上海两个联络办事机构设立党支部,按有关程序报批,归口市政府机关党委管理。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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