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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96号

颁布时间:2005-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70号令)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优化我市磷矿资源配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接的责任主体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磷矿开采管理,于每年11月底按磷矿产区分企业编制次年度磷矿开采计划(草案),报市磷矿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二)市经委负责编制全市次年度磷化工企业用矿需求计划(草案),于11月底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市次年度磷矿开采计划和磷化工企业用矿计划;负责检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在年度方案执行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及重大事项,由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磷矿开采计划和磷化工企业用矿计划,组织磷化工企业与磷矿开采企业供需洽谈,签订供矿合同;并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经委依据市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供用矿计划,按季向县区领导小组分发磷矿产品准运单;县区领导小组在发放磷矿产品准运单时,分磷矿开采企业登记准运单号码,并通知给县区国土资源局和各磷矿产品监督管理站,以便验单、过磅。

  (六)市经委、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保、交通、电力、工商、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和磷矿产地县(区)、乡(镇)政府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磷矿产销协调、管理工作,确保方案实施。

  二、实施对接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磷矿产销对接优先保证市内、省内重点磷化工企业的用矿需求,对一般磷化工企业用矿在资源富余的条件下予以调剂。

  (二)宏观指导、市场操作的原则。市领导小组核定磷矿产品对接方案后,具体由市经委、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供用矿企业双方按市场规则操作落实。

  (三)就地消化、就近调剂的原则。磷矿产区内的磷化工企业首先与本地磷矿开采企业对接,不足部分由邻近县区磷矿开采企业予以补充。开采、加工一体化的企业,自采磷矿石应首先用于内部深加工。

  (四)扶大限小、扶优限劣的原则。优先安排采掘技术工艺先进的采矿企业与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磷化工优强企业对接。

  三、实施对接的基本方案

  (一)兴山县开采的磷矿石全部与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对接。炉料矿不足部分在保康、神农架采购,再不足部分从夷陵区合同定购。破碎后的矿粉在兴发集团不能深加工的由市经委统一配置给磷肥生产企业。

  (二)远安县磷矿与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宜昌远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接,余下的与市内其他磷化工企业对接。

  (三)夷陵区磷矿与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大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禾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五峰亚泰化工有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当阳市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宜昌斯帕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葛洲坝磷化工业公司、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葛丰化工厂、宜昌永利化工厂、中孚(宜桃)平湖磷肥厂、宜昌市黄花磷肥有限公司、当阳市星光磷化有限公司、当阳市田丰磷化工有限公司、当阳市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当阳市岩屋庙磷肥厂等对接。

  四、实施对接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矿随单走、单随合同走”的原则。控制磷矿产品流向,确保磷矿产品准运单发放优先满足市内供销合同的需要。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县区政府要加强联动,定期召开联席例会,通报情况,研究应对措施。

  (二)严格实施年度开采及用矿计划。磷矿开采企业须在每月25日向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报送供矿合同执行情况,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8日报市国土资源局,并抄报市经委;磷化工企业须在每月25日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商务局报送用矿合同执行情况,县(市、区)经济商务局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8日报市经委,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报的相关资料与供矿合同、准运单第一、二、三联进行核对,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三)加强磷矿产品准运单的管理。准运单一式七联,第一联(存根)由磷矿开采企业发货填单时留存,并于每月25日登记汇总后报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第二联(过磅单位留存)由磷矿监督管理站验单、登记汇总后于每月25日报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县区国土资源局于当月28日转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第一联及汇总表报送市经委,以此作为下次领取准运单的依据;第三(市经委)、四联(县市区经济商务局)由收货单位于每月25日报所在县(市、区)经济商务局,县(市、区)经济商务局留存第四联后,将第三联及汇总表于当月28日报市经委登记、核查;第五(运费结算)、六(返回发货单位)、七联(收货单位留存)按准运单说明使用。

  (四)严格履行供矿合同。磷矿开采企业相互借用、调换、买卖、拆本使用准运单的,按违规数额的两倍扣减下季度准运计划;磷化工企业私自转销磷矿产品的,按违规数额的两倍扣减下季度用矿计划;承运人倒卖磷矿产品或不运输到指定地点的,按违规数额的两倍扣减关联磷矿开采企业或磷化工企业供、用矿计划。严禁伪造准运单,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对深加工企业违规外销原矿的,停止磷矿供应计划。

  (五)加强磷矿产品运输环节的管理。凡是无准运单运输磷矿产品的车辆,就地没收矿石;凡是超载的运矿车辆,一律在管理站现场卸超,由交警进行处罚。严格治理矿石运输中的超载行为,采取矿点控超、站点限超、沿途查超、终端核超等主要措施,实施全程稽查,对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六)建立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国土资源、经委、交通、公安、港务、铁路、码头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磷矿运输情况,分析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磷矿运销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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