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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74号

颁布时间:2004-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虚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省监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了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的负担,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总体目标,保障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现就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城镇医疗服务体系改革

  (1)各级政府要按照“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保障基本医疗供给”的总体要求,统一规划、优化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数量。重点办好代表区域内医疗技术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院和精神病院。对区域内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效率低下的公立医院,要因地制宜,采取整体出让、股份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金,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办民办医院,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投资兴办医疗机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方面开展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二、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教育,进一步增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滥检查、乱用药、乱收费、开大处方等行为,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要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考评制度,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和院长任期责任目标,健全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年终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医德医风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医疗机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考评不合格的医务人员,要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的处罚。

  (3)建立医疗费用评价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医学会、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组织医学专家对医疗机构出现的高额医疗费用(如三级医院10000元以上,二级医院5000元以上)和有患者投诉的医疗费用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用药和检查明显不合理的,要从患者医疗费用中剔除不合理的费用,并对该医疗机构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经治医生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全面实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和“门诊费用查询制度”,提高医药费用透明度,让患者明白消费。全省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牌等设施,对所提供的主要药品、医用材料(器材)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等。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当地主要医疗机构的平均门诊处方值、人均住院床日费用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满意率等信息进行调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以引导患者选择就医。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建立医药费用的宏观控制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本地上年每门诊诊疗人次和每住院床日费用平均负担水平(含药品、检查、治疗费)为基数,结合当地物价指数,确定当年的每门诊人次和住院床日收费水平,作为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的控制目标,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进一步扩大患者就医配药自主权

  (6)要在进一步增加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房(店)数量,扩大患者就诊、购药选择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公费医疗享受者和医疗保险投保人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就诊、自由选择定点药房(店)配药。各医疗机构应为就诊患者提供药物外配的便利。公费医疗享受者外配药物的报销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医药价格管理,降低医疗服务费用

  (7)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并对外公布药品政府定价规则和定价程序,进一步完善药品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定价规则和程序合理核定实行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8)加大政府定价药品的降价力度。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安排的药品调价方案时,要以国家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基础,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原则上实行向下浮动定价;要抓紧审定、下达我省调剂增补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使之明显下降。

  (9)强化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对各医疗机构的现行制剂价格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降低虚高定价。

  (10)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明确界定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严禁医疗机构巧立名目分解收费或自立项目收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服务价格,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在此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适当提高挂号、诊疗、护理、手术等技术劳务价格,以保证医疗机构有合理的正常的费用补偿渠道,逐步扭转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局面。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降低大型医疗检查价格的具体方案,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抓紧制定。

  五、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11)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除国家规定的“毒、麻、精、放”四类药品外,一律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12)积极推进全省跨地区的药品联合招标采购。今年,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武汉地区与周边城市的跨地区联合招标采购,力争在2005年实现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统一招标采购。

  (13)积极推行网上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医药商品电子商务系统,实行网上招标采购,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14)积极开展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工作。今年,首先在省(部)属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试点。

  (15)改进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核定办法。中标药品确定后,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20%的差价率制定临时零售价格,(中标价格在5元以下的常用药的差价率最高可提高到30%),并在规定时间内下达给各招标采购医疗机构执行。

  六、进一步整顿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和价格秩序

  (16)切实加强药品质量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和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对不能按期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规定坚决予以关闭;不能按期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

  (17)进一步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要积极鼓励、支持优势医药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向市、县延伸药品配送网点,促进药品代理配送、连锁经营等营销方式的发展。同时,要积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18)继续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推进药品放心工程向纵深发展。要以农村为重点,大力推进药品“两网”建设,将农村药品市场流通、储存、使用各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以及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药质优、价廉、方便、安全、有效。

  (19)切实加强对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控、监管,维护正常的药品价格秩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价格协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办法,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企业和医疗机构将政府定价药品混作市场调节价药品销售,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不断规范价格行为。

  七、严肃查处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0)各级监察、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购销中收受回扣,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和索要“回扣”、“红包”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给予回扣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坚决取消其当年在湖北省境内的药品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止执行。对于严重扰乱医药市场秩序、价格秩序或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1)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医疗机构的乱收费行为。对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不执行药品(包括制剂)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医疗机构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2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不实行药品招标采购、不执行规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中介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乱收费,招投标双方不履行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

  (23)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纠风、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对医疗服务、医药价格执行、药品(包括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购销与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对群众署名投诉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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