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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4]27号

颁布时间:2004-09-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4]23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地方粮食储备计划调整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地方粮食储备计划

  根据国家“产区要按非农业人口3个月、销区要按非农业人口6个月的粮食消费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和省政府指令性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地方粮食储备总规模为850万公斤(原粮,下同)。

  二、市级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及要求

  (一)为了确保储存质量,方便管理,有利调控,决定取消区乡镇所有的粮食储存库点,市级地方粮食储备集中到凡口粮食储备库。

  (二)市级地方储备粮食的所有权、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市粮食局应会同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储粮计划,确保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得动、用得上。

  (三)市级地方储备粮品种,确定为2004年的中晚籼稻。由市粮食局在新粮上市后优先入库,确保任务的完成。

  (四)市级地方储备粮原则上按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库,入库成本价按招标价核定,对新收购的粮食按收购价加合理费用确定入库价位。具体价格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农发行等部门制定。

  (五)市级地方储备粮在落实利费补贴和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的前提下,由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政策、信贷管理要求和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和落实。

  (六)市级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含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损失损耗)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包干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市政府调剂解决。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参照中央储备粮的标准制定,并在农发行实行专户管理。

  (七)市级地方储备粮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确保粮食数量真实、品质达标、费用节省。

  三、现有市级储备粮的处理

  市政府2002年建立的市级地方储备粮1500万公斤,划转850万公斤作为储备,剩余650万公斤今年内全部处理。粮食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品质检验,属于陈化粮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处理粮食原则上实行竞价拍卖。农发行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货款全额回笼。财政部门要把归还款和扣除适当费用后的结余资金列入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OO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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