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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管理的通知

武政办[2004]64 号

颁布时间:2004-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调动中心城区支持土地储备工作的积极性,合理分配通过市场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即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及相关收费、基金后的净收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收益的核定与分配

  (一)从 2004 年起,土地增值收益实行市与出让土地所在区共享,按 82 分成。各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按年统筹核定。

  (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土地收购整理供应财务收支决算,对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进行核定,提出各中心城区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中心城区土地增值收益可安排项目的资金计划。

  二、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与拨付

  (一)各中心城区应根据下达的土地增值收益资金分配计划,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支出用途和市指导性项目安排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拟订具体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送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各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计划和批准项目的用款计划,按照土地增值收益上缴财政的入库进度及时将此款拨付各中心城区财政部门。

  三、土地增值收益的支出管理

  (一)土地增值收益只能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管理,各中心城区对分配本区的资金要设置专户并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开工手续齐全、程序到位。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进行决算审查、批复及清算。

  四、监督与检查

  (一)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按照规定分配、拨付和使用土地增值收益。审计部门应加大对土地增值收益支出项目的审计工作力度,有效监督其经费使用。

  (二)各中心城区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反馈土地增值收益使用信息,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三)要做好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善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管理,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四)对检查出的违规使用的土地增值收益,由市财政局收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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