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办发[2004]29号
颁布时间:2004-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15日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3]5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剥离企业社会事务、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城市社区资源,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市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符合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发放低保金。根据我市目前情况,可采取以下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
(一)基本形式。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各县(市)区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
(二)过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确立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参加省统筹的企业,按照鄂办发[2003]57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尚未建立社区组织,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随着企业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应逐渐转变为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进行。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
根据中办发[2003]16号和鄂办发[2003]57号文件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完善服务”的原则,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街道和社区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建立健全服务机构,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2004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要达到95%,其中退休人员移交进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率要达到65%;2005年底前全部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为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包括所有参保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开展下列服务:
(一)调查登记服务。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通过调查摸底,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退休人员特别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数据库,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街道和社区应通过设立专栏、编印简报、组建信息网络等多种形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三)资格认证服务。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应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及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资格认证工作。
(四)待遇发放服务。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协助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的申报工作,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办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医疗保障服务。基层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协助做好社区医疗定点工作。
(六)党员管理服务。基层党组织应定期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生活娱乐服务。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孤寡、患病、住院退休人员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八)档案管理服务。具备条件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可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并为有关部门查阅人事档案和出具档案材料证明提供服务。县(市)区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五、切实解决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场地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发[2002]12号和鄂发[200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尽快解决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的人员、经费及办公活动场地等问题,为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城市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在负责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以及社区居委会在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可向移交退休人员的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退休人员应缴纳必要的管理服务费,其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企业缴纳的费用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开展活动、走访慰问及其它必要支出,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街道、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需的活动场所。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的活动设施(场所),在企业破产、改制时保持用途不变,继续为退休人员服务。要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人救助站等设施,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
六、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发挥企业退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各级党委要加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将移交到街道、社区的企业退休党员编入相应的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对企业退休党员领导干部,街道党组织要登记建档,搞好跟踪服务。有条件的街道要设立退休老干部阅览室,保证退休的领导干部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落实其政治待遇。
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七、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按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政策性强、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开展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整体规划,加快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合理布局社区,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编制部门要解决好街道、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制,明确相应工作职责;土地规划部门要把街道、社区办公用房、活动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就近就医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为退休人员提供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