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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4]180 号

颁布时间:2004-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 233 号),以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电[2004]138 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是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按一定比例收取资产占用费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有效的资产更新补偿机制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鄂政办电[2004]138 号电报精神,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确保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严格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

  ( 一)健全申报审批制度。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首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财政部门应追缴全部所得收入,或抵扣单位预算经费。

  ( 二)认真核实资产基数。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非转经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对各类非转经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统一进行清理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和实施部门预算,认真审核各单位申报的非转经资产及收入情况,合理编制征收计划,坚决杜绝收入少征、漏征甚至不征。

  ( 三)切实加强收入征管。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非转经活动中,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对非转经资产收入要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 体外循环”。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 4% 至 6% 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占用费按其租金收入的 20% 至 30% 征收。

  ( 四)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的处置、使用和收益,以及资产占用费的缴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如有变动,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调整计征基数。

  三、建立健全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目标责任制

  ( 一)明确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征管目标责任制,加强责任意识,促进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要坚持依法征收,不得随意减征或免征。要将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计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将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财政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兑现。

  ( 二)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做好清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征管工作责任范围,建立非转经资产管理档案,实行快报、年报制度。对各部门、各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实行按季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

  ( 三)严肃纪律。对拒不缴纳、故意隐瞒、少报非转经资产收入、私设“ 小金库”,甚至截留、贪污、私分非转经收入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鄂政办电[2004]138 号电报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从该部门或单位预算经费中抵扣,或从预算外资金专户中划转。对拖欠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单位,要及时下发催收通知单,30 日内还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 2‰ 的滞纳金;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财政部门可停拨部门或单位经费。

  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计提、缴纳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征管力度,切实做好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有效的宣传,以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氛围。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作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重要内容来抓,统一组织,加强协调。三是加强人员培训。要抓紧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 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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